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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根豆芽激素是否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请示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4-07-07

发文字号

苏卫法监[2004]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7-07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无根豆芽激素是否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请示的批复

苏卫法监[2004]55号

2004年7月7日

  金坛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无根豆芽激素是否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请示》(坛卫字[2004]第56号)收悉,根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年第26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

  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下简称“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6-苄基腺嘌呤已列入《标准》名单,主要用于发黄豆芽、绿豆芽。

  三、未列入《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或列入《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将没有同一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不得使用超出《标准》的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应严格依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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