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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商务局关于在黄陵县开展酒类流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06

发文字号

延市商发[2009]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延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6

颁发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商务局

正文内容

延安市商务局关于在黄陵县开展酒类流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延市商发[2009]53号

2009年11月6日

黄陵县商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加快开展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规范全市酒类流通经营秩序,建立酒类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经我局研究决定在黄陵县开展酒类流通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认识,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酒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既是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和谐文明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更是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县商务局要积极与省内外其它地市进行交流,认真调研其它市县的做法,总结其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县上实际情况的《酒类流通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并报市商务局审核。

  三、县商务局要与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和协调,争取全面掌握辖区内酒类生产企业和经营网点的各种信息。县商务局应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分片走访,摸清辖区内酒类产品生产、经销经营主体,通过对工商登记资料、第三产业普查资料和市场摸底情况进行整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酒类产品经营主体的数量、经销模式、经营规模等基本情况。

  四、认真做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使有关部门、广大群众和酒类产品经营主体都能知晓有关政策。认真推广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标准,提高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及诚信意识。

  五、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要求,在本辖区内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等工作。在进行备案登记工作的过程中,密切联系各酒类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共同摸索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酒类产品随附单溯源制度的实施方式。

  六、在试点过程中,县商务局应注意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与酒类流通管理执法工作密切结合起来,通过酒类流通商务执法检查使酒类流通管理切实得到规范和取得实效。同时,培训和锻炼商务执法工作人员,为今后县级商务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积累经验。

  七、在试点过程中,县商务局要将试点工作进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市商务局。市县共同研究探讨,争取使试点工作按部就班地有序进行,为全市酒类流通管理摸索出一套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行之有效的做法。

  联系人:张虎
  联系电话:0911-211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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