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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考务工作督导检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31

发文字号

黑卫医发[2009]4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3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2009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考务工作督导检查方案的通知

黑卫医发[2009]453号

2009年8月31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现将《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考务工作督导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有关文件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切实做好各项考务工作。并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对本考点的考务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查,同时积极配合督导检查组的工作,接受督导检查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全面完成2009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的考务工作,确保综合笔试能够安全、顺利的实施。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考务工作督导检查情况表(略)

  黑龙江省卫生厅2009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考务工作督导检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2009年在我省佳木斯市召开的考务会议精神和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有关考务工作的规定,有效督导、检查和促进考务工作,确保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此《督导检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卫生部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2009年佳木斯考务会议精神和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有关考务工作的规定为指导,督促指导各考点按照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省卫生厅有关考务工作的要求,全面做好考务工作。通过督导检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各地开展考务工作,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统一,操作规范,依法治考,有效促进考务工作。严防雷同试卷和其他舞弊情况发生。

  二、督导检查内容
  (一)落实佳木斯会议精神的情况;
  (二)保密室的建设、试卷的接收、运输、保管与销毁的保密安全;
  (三)考场设置情况,设立考试警戒区域,严禁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试警戒区域;
  (四)考生除规定的考试用品外,不得携带任何其它物品进入考场;
  (五)考试开考后三十分钟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后,考生必须停止答题但不得离开座位。等监考员确认考生所交试卷与答题卡无误时,在考生准考证上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离开考场;
  (六)监考人员在考前临时抽签决定监考考场,每个单元考试结束后,监考员重新抽签编组确定监考考场;
  (七)各考点对监考人员与考务人员的培训情况;
  (八)依法治考,查处违纪行为的情况;
  (九)考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工作情况;
  (十)中医类考务管理情况(单独培训,中西医不能交叉监考等;
  (十一)备用试卷和备用答题卡统一管理与使用情况;
  (十二)试卷销毁情况与销毁记录情况;
  (十三)《答题卡回送交接清单》、《考场记录》、《备用答题卡使用情况记录》、《监考工作程序》、《试卷销毁记录》等表格填写情况以及有关考务信息采集、汇总、传递工作;
  (十四)“一卷多试”有关管理工作的准备情况;
  (十五)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情况。

  三、督导检查时间
  9月11日-9月14日

  四、督导检查方式
  省卫生厅统一抽调30人,经培训后,分15个督导检查组,每组2人,到15个考点进行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实地检查的形式进行督导检查。

  五、督导检查工作要求
  (一)督导检查工作以佳木斯会议精神、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考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各考点各项考务工作进行实地检查,指导和促进考务工作。
  (二)各考点要参照本《方案》内容积极开展对本考点考务工作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全面落实考务工作。
  (三)督导检查组人员在接受统一培训的基础上,认真学习、掌握和执行有关考务管理规定。对保密室、考场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确保2009年医学综合笔试的考务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四)各考点要积极配合督导检查组的工作。认真向督导检查组汇报考务工作情况,接受督导检查组对本考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共同促进考务工作的开展。
  (五)督导检查结果报考区备案,作为评价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完成情况和评选医政单项工作先进的重要依据。
  (六)各督导检查组在完成督导检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督导检查报告,与电子文本一起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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