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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2019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25个通用名中选品种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2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2-25

颁发部门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局机关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及《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以下简称25个中选品种)的医保支付标准,请你们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支付标准由医保基金支付金额和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金额组成。本次集中采购的25个中选品种涉及贵州省的有33个药品,以每个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为基准,除以该药品包装所含数量,计算其最小制剂单位的医保支付标准(四舍五入),详见附件。

二、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医保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三、参保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剩余部分(即支付标准)按医保待遇政策计算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的分担比例。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以该药品的实际价格为基准,按医保待遇政策计算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的分担比例。

四、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具体政策措施由省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2019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贵州省中选品种医保支付标准一览表.pdf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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