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集镇农村计生专干考核管理办法
2017-03-17
明政发[2017]1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滨州市
现行有效
2017-01-01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明集镇人民政府
明集镇农村计生专干考核管理办法
明政发[2017]19号
2017年3月17日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镇计划生育组织网络,分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提高基层计生专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提升计划生育工作质量,为我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依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邹发[2016]9号《关于调整农村“两委”干部及计生专干补贴的意见(试行)》,结合明集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生专干管理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职责与义务相衔接、任务与报酬相匹配、奖惩与业绩相挂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农村计生专干。
第四条 计生专干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和任务是:
1、做好本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解答群众的政策咨询,切实做好计生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
2、每月2日参加镇计生例会,进行报表,同时向镇计生办报告本村计生工作开展情况。每月16日参加计生办集中办公活动,进行档薄、育龄妇女档案袋整理等工作,接受相关督促检查。例会、集中办公时间与节假日或镇中心工作冲突的,按计生办规定时间进行。
3、督促、协助村民及时办理《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件及流引产取放环等证明。
4、掌握本村人口变动、婚姻状况、怀孕、出生、“四术”、死亡等有关情况,做到底数清楚。做好各种计划生育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及时上报有关数据资料,做到数据准确、报表完整、报送及时。
5、熟悉掌握本村育龄人群的婚育状况和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负责本村“四术”对象及时落实相应措施,并按要求做好随访服务工作。
6、按要求组织本村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参加孕环检,督促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寄回查环查孕证明。
7、做好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定期随访。
8、负责本村生育对象、计生奖励对象的申请、调查、核实、申报、退出工作,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9、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落实“四术”和查环查孕技术服务与指导。
10、管理计生公开栏,及时更新内容,并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11、维护计生宣传标语,搞好村计生室、人口学校的日常管理。
12、协助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和对象,配合征收社会抚养费。
13、搞好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广泛开展各种计生协会组织活动,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档案资料。
14、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其它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五条 计生专干由村两委成员兼任的要兼顾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 鼓励计生专干加强学习,积极参加镇以上各级部门组织的计生培训。
第七条 对计生专干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打分与群众测评相结合,平时督导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报酬与工作成绩挂钩的方法,考核结果作为报酬的依据。
第八条 报酬补贴。
1、报酬的资金来源及发放。年底一次性发放本年度报酬,资金由镇财政负担。
2、报酬组成。计生专干报酬采用全额绩效制,由基础报酬、管理报酬组成核算基数,按照千分制考核结果核算实际报酬额,即实际报酬=(基础报酬+管理报酬)×千分制考核百分率。基础报酬每人每年6000元,管理报酬按育龄妇女数每人每年8元计算。
3、千分制考核细则:
(1)孕前优生查体率300分。查体率低于80%不得分,超过80%的每超一个百分点加2分,达到100%得满分。
(2)报表正确率100分。错、漏报一例扣20分,扣完为止。
(3)孕情上报及时率200分。达到80%得满分,低于8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5分。
(4)档薄、育龄妇女档案袋整理100分。按照省市县检查、计生办不定期抽查的结果,不合格一人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5)随访及时到位100分。主要进行经期、孕情、产后、术后、药具随访,按照省市县检查、计生办不定期抽查的结果,每漏访一人一次扣10分、指标人员每出现一例不明原因的流引产扣5分,目标人群中每出现一例不知晓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扣5分,扣完为止。
(6)集中办公到位100分。每月2、16日上午为集中办公日,请假有村支部书记签名的情况说明,超过两次的每超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7)其他工作100分。对于安排的其他工作每不按时保质完成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第九条 奖励。
按全镇计生专干报酬全额的2%作为统筹奖金,主要用于对工作突出、业绩显著的计生专干进行奖励。
1、积极参与镇、村中心工作,表现突出,由村两委提出申请,镇党委政府批准后可视工作情况奖励100-300元。
2、积极参与文明创建,起到引领带头作用,得到镇、村认可,由村两委提出申请,镇党委政府批准后可视工作情况奖励100-300元。
3、创新工作方法,取得明显成效,受到镇以上认可或表彰的视工作情况奖励100-300元。
4、承接省市县考核督查,成绩优秀,为全镇争得荣誉,受到镇党委政府认可的视工作情况奖励100-300元。
5、孕前优生查体率超过100%、孕情上报及时率超过80%分别奖励100元。
6、千分制考核前三名的分别奖励300、200、100元。
第十条 处罚。
1、日常生活、工作中有不文明行为,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每出现一例扣发报酬100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予以解聘;触犯刑律的予以解聘。
2、县以上各级考核检查中,每出现一项扣分情况,分别扣发报酬50元。
3、千分制考核成绩低于600分的予以解聘。
4、因工作失责,引发群众投诉或上访的,被有关部门确认有侵害群众利益情况的,每发生一起扣发报酬200元;严重影响党委政府形象的予以解聘。
5、消极对待或对抗镇、村中心工作的每出现一次扣发报酬200元;经谈话或批评教育不能改正的予以解聘。
6、工作期限内,不及时上报计划外生育的每出现一列扣发报酬100元。
7、在奖励扶助、独生子女费发放过程中失责,多报或少报一列扣发报酬1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被解聘的不再享受计生专干各项待遇。
第十一条 卸任。
农村计生专干卸任后,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由镇、村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办法参照明政发[2012]4号《明集镇农村计生专干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具体由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以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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