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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回款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13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回款行为的通知

2014年3月13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海医附院,厅直属医疗机构:

  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开展以来,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反映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后不能及时回款,有的企业以此为由,不按时配送药品而影响医疗机构临床用药。为保障医疗机构药品正常供给,规范药品采购、配送行为,维护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47号)和卫生部等七部委(卫规财发[2010]64号)、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关于印发<卫生纪检监察机构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驻卫纪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实际情况,现就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回款事宜要求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的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回款时间。药品配送企业要确保及时配送中标药品。在我省非基本药物平台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从货到之日起,60日内与配送企业结算货款,在基本药物平台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应30内与配送企业结算货款。

  二、医疗机构收到药品后没有按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配送企业可按医疗机构隶属关系,向所属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递交书面反映材料。

  三、卫生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收到中标药品配送企业反映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货款的书面材料,应核实后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尽快结算货款。对督促后仍然没有回款的医疗机构,应当追究该医疗机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药品采购的回款问题,按时结算货款。近期省卫生厅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回款问题进行督查,对药品采购回款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并予以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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