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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低保及低收入人员医疗诊断证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0-20

发文字号

西民发[2009]2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0-20

颁发部门

市西城卫生局、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完善低保及低收入人员医疗诊断证明的通知

西民发[2009]25号

2009年10月20日

  西城区自1996年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区属医院承担了大量低保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体状况诊断证明的开具工作,为我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得到生活救助保障、为提高全区社会救助水平承载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针对我区社会救助覆盖面不断扩大及我区近年来旧城改造、拆迁面积不断增加、人户分离比例过高等原因,为方便我区困难群体在申请低保及低收入过程中医疗诊断证明的有效开具,经西城区民政局、西城区卫生局共同协商,研究对我区低保及低收入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开具医疗诊断证明,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劳社救发[2004]187号)文件精神,全市三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半年以上病历可视为申请人提供医疗诊断的有效证明。

  二、以下区属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视为有效证明:1、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2、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医院;3、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4、北京市肛肠医院;5、北京市第二医院;6、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7、北京市西城区平安医院。

  三、凡提供北京市民政局出具的残疾军人证或北京市18个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都可视为有效证明。

  四、各定点医院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出具客观真实的医学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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