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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改革调整工作期间行政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2-04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改革调整工作期间行政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3年12月4日

各区县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各直属分局:

  为保证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有序进行,我局对改革调整期间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规范,现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编号规则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对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格式做了明确规定,应与其保持一致,暂不变更为“京食药”。

  二、启用新的广告审查专用章
  自2013年12月1日起启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专用章”、“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广告审批专用章”、“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专用章”。
  新的广告审查专用章用于《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中审查机关签章。2013年12月1日前使用原印章签发的广告审查表可在有效期之内继续使用;自2013年12月1日起使用原印章签发的广告审查表为无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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