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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不合格中药饮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04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不合格中药饮片的通知

2017年9月4日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9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137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为做好相关产品的召回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局、直属分局将本通知及时转至辖区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暂停销售使用涉及不合格批次的中药饮片,并配合生产企业做好召回工作。

  二、各区局、直属分局严格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大对召回工作的监督力度,及时督促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做好相关产品的召回工作。相关区局对《通告》中涉及的药品经营企业要加强药品储存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三、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药械市场处。

  联系人:郭莹,联系电话:83979523。

  附件:关于9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37号)复印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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