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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对广东扬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东涌分店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23

发文字号

穗医管[2018]3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23

颁发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正文内容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关于对广东扬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东涌分店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穗医管[2018]333号

2018年11月23日

广东扬帆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东涌分店:

  经查实,你店存在违反《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现决定对你店的违规行为处理如下:

  一、违规事实
  经查实,你店存在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规定范围以外商品、医疗保险服务专区摆放不符合管理要求等违规问题。

  二、处理依据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穗人社规[2016]4号)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和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销售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五)……在医疗保险服务专区陈列规定范围外商品;……(八)不按有关要求及服务协议规定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相关费用......”。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整改并视情节给予通报处理。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全额追回”及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整改并暂停服务协议1至3个月,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二)首次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至(八)项行为之一的......”。

  三、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店限期整改并暂停服务协议1个月(暂停期自2018年11月24日至2018年12月23日)。暂停期间,你店应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做好参保人解释工作,并在暂停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南沙分局提交恢复协议申请及整改报告。
  (二)你店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33.0元,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责令你店将违规行为涉及费用33.0元退回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账号:440425010400032680000000001
  开户行:广东省广州市农行流花支行
  (三)你店违规情况记入定点零售药店考评管理档案。

  专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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