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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药品注册省局备案的补充申请有关事宜的函

发布日期

2009-06-12

发文字号

豫食药监注函[2009]1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12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明确药品注册省局备案的补充申请有关事宜的函

豫食药监注函[2009]149号

2009年6月12日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按规定增加了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的补充申请。为正确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减轻药品生产企业负担,做好我省药品注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局批准的注册批件和补充申请批件,说明书包装标签已经按照24号令核准的,可依据批件印刷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不需重复进行备案;经省局审批的药品补充申请事项,如改变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变更药品的有效期、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等,可依据批件结论修改药品说明书中相应项内容,不需重复进行备案。

  二、凡已按照24号令要求完成包装标签说明书备案核准的,仅涉及药品的包装标签颜色、图案、注册商标以及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尺寸变更,按照24号令及其相关规定自行变更,不需要申请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备案。

  三、变更药品包装规格的备案申请,省局仅受理最小包装单元包装规格变更的备案申请(如24粒/板变更为12粒/板,60片/瓶变更为20片/瓶)。在符合临床用法用量的情况下,最小包装单元不变,仅变更单元数量的(如10粒/板×4变为10粒/板×2;每盒10支变为每盒2支),不需备案,企业可按照国家局24号令规定印刷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文字内容应与同规格品种保持一致,由企业自行负责。

  四、药品说明书[生产企业]项下增加或修改企业销售电话和传真号码、企业网址等非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核准内容的,不需备案,由生产企业对其自身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以上,请通知辖区内各药品生产企业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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