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4-09-29
渝卫办信统发[2014]19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重庆市
现行有效
2014-10-01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卫办信统发[2014]191号
2014年9月29日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人口计生局,市人口信息(培训)中心:
经委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工作规范(试行)
为加强计划生育信息统计管理,保障各级计划生育信息统计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有关信息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工作制度与管理办法,坚持依法统计。
(二)实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工作定期报表制度;组织和管理计划生育专项信息统计调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信息统计指标体系。
(三)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计划生育信息统计资料;监督、检查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提高信息和数据质量;分析、研究计划生育信息统计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撑。
(四)建设、完善人口家庭信息管理系统(简称FIS),充分发挥FIS在计划生育及其相关信息统计工作中的作用。
(五)深化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二、行政区划管理
依托FIS对全市计划生育及其相关信息进行管理。FIS中的村(社区)及以上行政区划及地址编码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非标准行政区划单位,应在村(社区)级建立管理单位。
三、统计机构和人员
区(县)卫生计生委要设立负责信息统计工作的机构;镇(乡、街道)配置1名以上信息统计专职工作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专人负责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工作;组(社、楼院)设置专(兼)职信息采集员。
四、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本市具有中国国籍(不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的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
(一)户籍人口指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在本行政区内公安机关注册了户籍的人口。
(二)常住人口指经常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包括未在本行政区域公安机关注册户籍,但在本行政区域居住30天以上的人口。
五、统计口径
(一)出生人口
按出生婴儿母亲的户籍地或居住地编码与本辖区地址编码通过系统比对情况确定。
1、若出生婴儿母亲户籍地地址编码与辖区地址编码一致的,作为户籍人口出生统计。
2、若出生婴儿母亲现居住地编码与本辖区地址编码一致的,作为常住人口出生统计。
如果是单身男性捡(拾)养子女的,参照1、2条处理。
(二)往年出生未报人数
指过去5年内出生,在往年计划生育信息系统中未上报,并在统计期内通过计划生育信息系统补报的人数。迁入人口所生育子女已在原户籍地统计上报的不再统计上报。
(三)迁入(出)人口
迁入(出)人口遵循常住地原则。迁出方仅对迁出市外人口负责,迁入人口由迁入方负责管理。
(四)特殊情形
1、未婚育龄妇女发生生育行为时,其婚姻状况填写为“其他”,初婚日期为生育时间前9个月。当该妇女第一次领取结婚证时,将其婚姻状况由“其他”修改为“初婚”,初婚日期为领证日期。
2.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人材交流中心代管的学生,由管理机构所在区县负责纳入属地统计。每年的九月组织对入学、离校和代管的学生信息统一进行清理并上报。
六、统计管理
计划生育及其相关信息统计工作按职责分层管理。
区(县)卫生计生委是信息统计工作责任主体。指导基层工作,及时组织对本辖区数据质量进行监控和分析,确保辖区内信息完整、准确及安全。
乡(镇、街道)是信息统计工作落实单位。负责人员培训、信息质量管理和安全,是办事采集和共享采集的主要承担者。
村(社区)是个人和家庭基础信息责任主体。自主采集到的个人和家庭基础信息、其它采集方式获取的个人和家庭基础信息集中到村(社区),由村(社区)核实后录入FIS。
计划生育及其他业务信息按照谁生产谁录入的原则更新信息。
七、报表管理
(一)统计报表制度是按照国家、部门和地方的统一规定自下而上提供统计资料的报告制度。
(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报表起止时间:
月 报:每月月初至月末
半年报:上一年10月1日零时至当年3月31日24时
年 报:上一年10月1日零时至当年9月30日24时
(四)信息统计报表由村(社区)起报,国家报表和重庆市报表由乡(镇、街道)、区(县)采用“自动模式”按月汇总归档。半年报在4月12日,年报在10月15日前汇总归档。区(县)并按要求向国家报送有关数据。
八、数据分析和运用
加强人口数据分析和运用,定期发布信息统计数据,分析计划生育形势,为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决策参考与信息服务。
九、其他统计制度
(一)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
计划生育信息统计资料除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外,均应留档保存。纸质、电子文档根据档案管理要求,按时间顺序,分类管理。
村(社区)应妥善备份保存本级信息统计资料及《工作手册》。
乡(镇、街道)要经常性的督促指导基层资料归档,建立相关资料档案;妥善保存各类文件、报表、汇总表、信息共享资料等。
区(县)应妥善保存区(县)、乡(镇、街道)两级信息统计资料。
各级信息统计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二)例会制度
镇(乡、街道)实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例会制度。每月上旬召开一次由村(社区)、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工作例会,并做好会议纪要。信息统计例会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工作质量,通报情况,部署工作任务,交流经验,探讨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培训制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人员的培训,并及时进行检查、督导。
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人员每年要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培训,村(社区)人员每年不得少于4次,乡(镇、街道)人员每年不得少于2次,区(县)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天。
(四)质量检查制度
各级建立质量抽查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对区(县)信息统计质量进行抽查,每年1-2次。区(县)每季度要对乡(镇、街道)信息统计质量进行抽查。乡(镇、街道)每月对1个村(社区)的信息统计质量进行抽查。
十、有关说明
本规范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规范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1:人口自然变动报表()
填报单位: 20 年 月 单位:人
| 单位 | 出生人口 | 死亡人口 | ||||||||||||||||||
| 合计 | 一孩 | 二孩 | 多孩 | 合计 | 男性 | |||||||||||||||
|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不满 周岁 | 不满 周岁 | ||||||||||||||||
| 政策内 | 政策内 | 政策内 | ||||||||||||||||||
| 小计 | 男 | 女 | 小计 | 男 | 小计 | 男 | 女 | 小计 | 男 | 小计 | 男 | 女 | 小计 | 男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说明:(1)=(2)+(7)+(12);(2)=(3)+(4);(7)=(8)+(9);(12)=(13)+(14);
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填表人:
节育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 20 年 月 单位:人、例
单位 | 期末应 采取措 施人数 | 选用各种避孕方法人数 | 本期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例数 | |||||||||||||||
小计 | 男性绝育 | 女性绝育 | 放置宫内节育器 | 皮下埋植 | 口服及注射避孕药 | 避孕套 | 外用药 | 其他 | 小计 | 男性 绝育 | 女性绝育 | 放置宫内节育器 | 取出宫内节育器 | 皮下 埋植 | 人工 流产 | 其他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说明:(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
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填表人:
总人口、领证、女初婚及育龄妇女报表
填报单位: 20 年 月 单位:人
| 单 位 | 期初总人口 | 期末总人口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人数 | 本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人数 | 本期女性初婚 | 育龄妇女人数 | 已婚育龄妇女 | ||||||||||||
| 合计 | 男 | 女 | 合计 | 男 | 女 | 合计 | 男 | 女 | 人 数 | 合计 | 无孩妇女人数 | 一孩妇女人数 | 二孩 妇女 人数 | 三孩及以上妇女数 | |||||
| 23岁以上人数 | 领证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说明: (1)=(2)+(3); (4)=(5)+(6);(7)=(8)+(9); (14)=(15)+(16)+(18)+(19)
报表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填表人:
附件2:重庆市计划生育信息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一、人口自然变动报表
本表各项指标为时期数。
1.“出生人数”指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所生育的活产婴儿的总数,出生胎儿只要脱离母体时有过呼吸、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的均列入出生统计。
2.“孩次”指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所有现存孩子(包括收养及前夫或前妻的孩子)中的排列顺序。双胞胎或多胞胎递进计算。
3.“政策内”出生指男女双方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或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含未获批准提前生育)的人口。
4.“死亡人口”指本行政辖区内在本统计期内死亡的人数。
二、节育情况报表
1.“期末应采取措施人数”(时点数),指统计时点已婚育龄妇女中除去离婚、丧偶、绝经、不育、生育孩子40天以内、人流引产40天以内、符合政策已孕或待孕的人数。
2.“选用各种避孕方法人数”(时点数),指统计时点已婚育龄妇女中已选用各种避孕措施的人数。“其他”是指除表中前面所列各项以外的避孕方法。
3.“本期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例数”(时期数),指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的例数。“男性绝育”是指输精管结扎和粘(栓)堵,“女性绝育”是指输卵管结扎和粘(栓)堵;“人工流产”是指怀孕13周以内(含13周)的人工终止妊娠;“其他”是指怀孕13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总人口、领证、女初婚及育龄妇女报表
1.“总人口”(时点数),指统计时点本行政区内的所有人口。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人数”(时点数),指统计时点本行政区内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
3.“本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人数”(时期数),指本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数。
4.“本期女性初婚”(时期数),指本期内第一次领取结婚证的女性人数。
5.“育龄妇女人数”(时点数),指统计时点本行政区内15至49周岁的女性人数。
6.“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时点数),指统计时点本行政区内已结婚(包括离婚、丧偶及非婚生育)的女性人数。
7.“分孩次的育龄妇女人数”(时点数),指统计时点本行政区内育龄妇女本人现存子女数分别为一孩、二孩、三孩及以上的育龄妇女人数(包含收养及判给前夫的孩子)。
8.“一孩妇女人数领证”(时点数),指统计时点本行政区内一孩已婚育龄妇女中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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