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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经营使用未经注册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为自查自纠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1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稽查[2011]3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经营使用未经注册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为自查自纠的通知

沪食药监稽查[2011]399号

2011年6月1日

各医疗机构(诊所):

  近期,在药品执法监督中发现,本市个别医疗机构参与经营使用未取得进口注册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为保证广大市民的用药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诊所)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规范好本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不得经营和使用未取得进口注册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医疗机构(含“院中院”)正在经营和使用未取得进口注册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本局(三级甲等医院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局,其它医疗机构自查情况书面报告所在辖区的分局)。

  二、对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需要从境外购买的少量药品,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若对进口药品的管理使用或相关政策有何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向本局反映。
  联系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 陈晋华,地址:河南南路288号怡丰大厦306室,邮编:200010,电话:021-63356217, 传真:021-63269330,Email: Chenjinhua@sm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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