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援外医疗队员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7-15
苏卫国合[2011]23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11-07-15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援外医疗队员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卫国合[2011]232号
2011年7月15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
对外提供医疗技术援助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政治任务。为进一步做好援外医疗工作,我厅曾于2006年制定并下发了《江苏省援外医疗队员选派管理办法》(苏卫国合[2006]210号)。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与发展,我省援外医疗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为此,我厅重新修定了《江苏省援外医疗队员选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援外医疗队员选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对外提供医疗技术援助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政治任务,援外医疗队是医疗卫生领域贯彻我国外交路线的一支重要力量,为进一步规范援外医疗队员的选派和管理,确保圆满完成援外医疗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援外医疗队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派出国,完成援外医疗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人员。
第二章 选拔和培训
第三条援外医疗队员选派范围为全省卫生系统。省卫生厅根据我国和受援国政府签定的派遣医疗队议定书的要求,制定援外医疗队派遣计划,并逐年向承派市卫生局和厅直单位下达派遣任务。
第四条各地、各单位在选拔援外医疗队人选时,应充分考虑侯选人中中共党员、技术骨干、队员年龄、性别等的比例,以利于国外工作和团队建设。
第五条援外医疗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由各承派市卫生局、厅直单位推荐,省卫生厅考察后,报卫生部批准。
第六条援外医疗队队长应具备的条件:
(一)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后备干部,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英语基础,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热爱援外工作,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二)从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有大局意识,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医院管理和外事管理经验的同志优先考虑)。
(三)在本单位(部门)有较高威信,廉洁奉公,具有较好的服务意识
(四)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七条援外医疗队队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顾全大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备较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娴熟的临床技能,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和较好的发展潜力。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厨师条件适当放宽),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四)具备一定的人际交往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家庭和睦。
第八条援外医疗队队员的选拔工作由省卫生厅和各承派市卫生局、厅直单位共同负责。选拔方式为:
(一)省卫生厅国际合作处负责在援外医疗队组建前半年下达医疗队组建通知。
(二)派出单位积极宣传,广泛动员,根据组队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经本单位审查后提出推荐人选(按照1:3的比例推荐候选人)。
(三)省卫生厅国际合作处和承派市卫生局、厅直单位共同对推荐人选进行面试。重点考察推荐人选的政治素质、工作经历、业务能力、英语基础、个人意愿、身体状况以及团队协作精神等。通过面试确定援外医疗队预备队员。
第九条援外医疗队预备队员将接受为期6个月的集中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派遣出国。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援外医疗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从派遣单位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派人单位规定的各项福利政策,其工资、福利等按单位同科室、同职务、同级别人员标准执行;从卫生部定期获取援外医疗津贴和国外艰苦地区补贴。
(二)在国外工作期限为两年及以上的援外医疗队员,工作满11个月后可享受30天的回国休假,配偶及子女可出国探亲一次。我国及所在国法定节假日内,援外医疗队员可在所在国或邻近国家旅游。援外医疗队员回国途中可取道他国并参观游览,时间不得超过10天。
(三)在确定为援外医疗队预备队员后且评审当年执行援外任务、以及完成任务回国一年内,申报卫生高级资格且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者,可免于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和外语考试,在所需提交的论文中可含一篇市级期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论文发表时间延长至评审当年;评审过程中,放宽科研、教学、病案等评审要素的标准;其援外工作的年限,计算为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年限。
第十一条援外医疗队队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祖国,顾全大局,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二)遵守《涉外人员守则》、《援外医疗队员守则》等规定。尊重受援国的风俗习惯和法律法规。
(三)恪尽职守,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受援国人民提供医疗服务。
(四)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外事纪律,服从医疗队的管理。
(五)与其他医疗队员和睦相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
(六)不得利用工作关系牟取私利。不得从事与援外医疗队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自觉维护中国医疗队良好形象。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承派市卫生局、厅直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援外医疗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具体分管的部门和人员,并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援外工作纳入派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援外医疗队员在出国前英语培训和国外工作期间,各派出单位应主动关心援外医疗队员及其家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做好重要节假日期间的慰问工作。为保证医疗队员的工作和学习正常开展,各派出单位要为他们提供必备的工作、学习工具。
第十四条援外医疗队员回国后应优先聘用在出国前所在的专业技术岗位。已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予以优先聘用。对圆满完成援外医疗任务,表现突出的援外医疗队员,应优先安排业务知识的更新,在科研课题申报、出国进修、重点人才培养、干部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申报“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符合基本条件的援外医疗队员,省卫生厅予以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省卫生厅依照卫生部《援外医疗队队员考核与奖惩暂行规定》,对援外医疗队员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交派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根据援外医疗队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果,省卫生厅对圆满完成援外医疗工作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各地、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援外医疗工作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十七条对违反外事纪律和工作制度,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受到损害的,派人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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