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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01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6]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6-07-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府规[2018]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6]58号

2016年8月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社会保险法》,经研究,现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调整为: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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