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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遴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14

发文字号

琼卫科教函[2014]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14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遴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琼卫科教函[2014]45号

2014年5月14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海南医学院,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病原微生物检测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我厅决定成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现将遴选专家委员会专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提供咨询意见;
  (二)提供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情报信息、技术、装备、资料库建设等决策的咨询意见;
  (三)负责针对现场紧急处置、救援、检疫鉴定、区域划分、洗消防护、危害评估和事后恢复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参与较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泄漏事件的救援、处置、调查和评估;
  (四)负责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科学研究进行指导和评估;
  (五)参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技术方案、培训教材审定和人员培训工作。

  二、专家遴选条件
  (一)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科学态度和职业道德,办事公正,责任心强;
  (三)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四)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作为推荐人选。

  三、专家遴选程序
  (一)推荐: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推荐专家候选人。
  (二)初选:省卫生厅根据专家委员会成员构成和专家条件要求,负责对推荐专家进行初选。
  (三)公示:省卫生厅将初选结果在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批准:省卫生厅批准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有关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坚持“单位推荐、个人自愿”的原则,根据专家遴选条件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候选人,并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海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省卫生厅科教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科教处电子邮箱(
kejiaochu0898@163.com
)。

  省卫生厅科教处联系人:林海;电话:65335569、65388351(传真)。

  附件:海南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

  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专业技术职务   最高学位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所在科室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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