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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委托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的函

发布日期

2014-08-04

发文字号

浙卫办便函[2014]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04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委托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的函

浙卫办便函[2014]13号

2014年8月4日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卫生厅党组会议纪要》([2013]1号)、《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浙江省第一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的通知》(浙卫发[2013]174号)、《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现决定委托你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承担审评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审评委员会有关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落实等工作;

  二、承担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拟订、审查与其他技术管理工作,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协助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督促检查标准制(修)订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专业分委会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审议稿及报批稿的审核与上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技术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相关工作);

  三、协助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咨询、培训和交流;

  四、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五、承担省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请依据以上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工作中遇有重大事项请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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