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2014-12-05
菏政办发[2014]6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菏泽市
现行有效
2014-12-05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4]62号
2014年12月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对在市域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在接受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
为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5号文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0号)及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4]5号),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主要功能。菏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以下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财政补助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常住人口数和辖域内疾病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实行市级统筹。
(三)基金管理。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负责管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市红十字会为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承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据实办理医疗机构提出的支付申请。
(四)基金支付。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是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支付,也可向人道、慈善等组织开展的有关救助项目提出救助申请。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在公安机关、基本医保管理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及时汇总欠费情况,并按季度安排应急救助资金。欠费支付后,患者身份查明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
(五)实施时间。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救助申报。市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于每季度第一月,将上季度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治费用相关信息统计汇总报县区经办机构。同时提交《菏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及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救助审核。各县区经办机构会同卫生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情况特殊的,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审核。初审完成后,向市经办机构提交复审及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市经办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三)资金拨付。复审完成后,市经办机构向市财政局提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支付申请,市财政局负责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设急救中心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三、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制定我市疾病应急救助标准和医疗规范,协同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指导、督促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做好救助对象医疗急救工作,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疾病应急救助过程中虚报信息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红十字会。负责指导市、县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开展经办业务,做好医保制度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协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编制、社会资金募集和救助资金审核等工作。疾病应急救助经办管理机构应将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通过张榜或新闻媒体等每季度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财政局。负责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纳入财政预算,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拨付救助资金,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县区公安部门配合医疗机构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做好患者身份核查及情况反馈,并对追偿欠费涉及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五)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县区民政部门协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做好欠费者医疗救治费用负担能力的鉴别,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需核对的信息进行比对,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六)市审计局。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该资金规范、安全运转。
(七)医疗机构。负责患者身份核实,定期向卫生计生委、红十字会等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并及时公示救助信息。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制度衔接。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和市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有机衔接,健全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加快完善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
(三)强化资金监管。成立由市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媒体人士、捐赠人以及群众代表组成的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执行、使用情况及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等事项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确保救助资金合理、规范、高效使用,坚决杜绝虚报、挤占、挪用问题。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县区、医疗机构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工作情况开展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推进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菏泽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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