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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徕卡仪器(德国维兹纳)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申报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提供虚假文件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03-12-18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械[2003]360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经查,2003年5月,徕卡仪器(德国维兹纳)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在申报注册证变更提供的文件中,仿造了国外制造商的签字,提供了虚假文件。

  请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注册申报单位引以为戒,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要诚实守信,珍惜名誉,杜绝任何不诚信的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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