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7-12-05
侯政办[2017]33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福州市
现行有效
2017-01-01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侯政办[2017]332号
2017年12月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投资区、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中心(公司):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是深化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关乎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与发展。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16]193号)及《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委办发[2017]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进-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和发展基层医疗卫生网底,建立健全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等倾斜基层卫生的政策措施,有效激发基层医务人员工作活力,推动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体系,满足城乡居民基层就医需求。
二、落实财政经费保基本功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我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经费补助标准,足额预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津补贴、正常公用经费等正常费用补助;足额预算安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套资金、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补助等政策性项目补助经费;根据工作需要,足额安排业务性专项经费、基础建设、设备购置和维护、重大公共卫生任务等专项经费。
县卫计、人社、编办、财政等部门以定员定额的方式,准确核定和足额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编制内人员和未超编制数的编外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础性和奖励性)、社会和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类补贴、各类法定津贴补助等。在岗人员未超过编制数的,按照实际在岗人数(含现有编外人员)核定人员经费;实际在岗人数超过编制数的,按编制数核定人员经费(原在编人数超出编制数的按实有在编人数核定)。非在编人员经县医管委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考核程序后与在编人员实行同工同酬,非在编专技人员经费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内人员的平均水平,工勤人员经费按县政府有关标准浮动上限补助。
三、完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
(一)基本医疗业务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
建立健全绩效工资总量与业务量保持协调增长的动态调整机制,有效提高基层卫技人员工作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从医疗业务净收入(医疗业务收入减除药品、耗材、检验试剂等业务成本支出)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总额的增量部分,并实行按月或按季预提取发放,年终结算。医疗净收入提取比例向边远地区倾斜。
1.祥谦、上街2家中心卫生院提取不超过本单位医疗净收入中的40%作为绩效工资总量的增量。
2.南通、荆溪、白沙、竹岐、鸿尾、青口6家卫生院及甘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取不超过本单位医疗净收入中的50%作为绩效工资总量的增量。
3.洋里、大湖、廷坪、小箬4家卫生院提取不超过本单位医疗净收入中的60%作为绩效工资总量的增量。
4.以上提取比例按照医政绩效考核得分挂钩再进行折算。
(1)年度医政绩效考核总得分≥90分以上,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净收入提取比例全额提取;
(2)年度医政绩效考核总得分≥85-90分,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净收入提取比例再折90%;
(3)年度医政绩效考核总得分≥80-85分,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净收入提取比例再折80%;
(4)年度医政绩效考核总得分<80分的单位,不得开展奖励性绩效增量提取。
年度绩效工资增量的提取不得导致机构收支亏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业务收支扣除计提的绩效工资增量后的结余转入单位“事业基金”,按相关规定进行统筹管理使用。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
县财政局要足额预算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县卫计局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方式下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上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后,获得的项目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扣除项目服务使用的耗材费用、村居医疗卫生机构项目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补助等相关支出(支出率不得低于60%)后的结余,按比例提取作为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增量部分,以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取比例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得分挂钩进行折算。
(1)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总得分≥90分以上,提取本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结余的60%作为绩效工资总量的增量;
(2)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总得分≥85-90分,提取本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结余的50%作为绩效工资总量的增量;
(3)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总得分≥80-85分,提取本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结余的40%作为绩效工资总量的增量;
(4)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总得分<80分,不得开展奖励性绩效增量提取。
县级考核排名后三位且得分低于85分的医疗机构,次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奖励金,按本单位提取总额分别下降十个、十五个和二十个百分点。若本县在市级考核排名后三位且未达标的,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次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奖励金,各单位提取总额分别按次位下降十个、二十个或三十个百分点。
积极探索开展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团队管理、家庭医生签约健康服务、医养结合等工作,参照《福建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偿参考标准》,制定出台购买服务项目细项,包括服务内容、标准、价格、考核办法、激励机制等,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成效。
(三)完善绩效激励机制和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实施具体方案,可自主分配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总量。鉴于基层医疗卫生的行业特殊性,值班费、夜班费等参照单位人员岗位类别,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制定,在绩效工资范畴内统筹安排,不搞平均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制定绩效激励机制方案,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引进人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医技人员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原则上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总额不得高于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
青口卫生院由于特殊原因,应和县人民医院在同时不亏损的前提下,才能提取增量绩效。青口卫生院按以上规定提取后可与县人民医院合并总量计算,统一考核发放。
四、强化绩效考核的监督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方案制定、调整等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县卫计局备案,具体发放情况必须执行院务公开,接受职工监督。院长(中心主任)和领导班子与干部职工考核标准一致不得搞特殊化(即同样工种同样工分制,待局考核后乘以相关系数)。院长(主任)和领导班子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根据县卫计局对院长(主任)和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单独核定,考核内容由三部分组成,医政绩效考核(占30%)、基本公共卫生考核(占30%)、医院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占4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既定的收入分配和绩效激励机制方案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分配。
县卫计、财政等部门要每年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 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加强绩效量化考核,将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医德医风、患者满意度等指标作为绩效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强化奖惩机制,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部分的计提比例和总量挂钩(基本公共卫生考核按照省市标准,基本医疗服务考核由县卫计局制定)。考核不合格的机构,不得开展奖励性绩效增量提取。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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