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药品储备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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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
海南省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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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桂林联勤保障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短缺药品储备专题会议精神,建立我省药品储备机制,进一步提升我省常规和应急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我委牵头拟制了《海南省药品储备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书面意见于12月12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hnyzspc@hainan.gov.cn(邮件标题格式统一为“单位名称+反馈药品储备办法+沟通电话”以便查收),逾期视为无意见。
此函未尽事宜,另行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898-65236270。
附件:海南省药品储备管理办法(第四次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药品储备管理办法
(第四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药品储备管理,保障临床短缺药品及灾情、疫情、突发事件发生时药品有效供应,最大程度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维护人民健康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的工作意见》和《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药品储备范围包括常规短缺和应急用药,含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易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公共卫生应急药品及其他需要省级储备的药品。
第三条 省级药品储备实行“政府补贴、企业储备、动态轮换、有偿调用、盈亏自负”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是我省药品储备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海南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下称省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省级药品储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及主要职责:
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全省药品储备工作;负责提出全省药品储备目录和年度储备数量;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医疗保障局审定药品储备计划,开展承储企业遴选工作;会同省工信厅负责药品储备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药品储备资金预算、核算、拨付等资金筹措管理。
省工信厅负责提供国家及其他省份工信部门有关储备工作经验、本省药物生产情况等工作信息。
省医疗保障局协同负责医疗机构调用、采购管理。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药品的采购、调运、储存和轮换,对其所承储药品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三章 承储企业与方式
第五条 承储企业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仓储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在有意愿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本省药品流通企业中公开遴选1-3家。
第六条 承储企业原则上每3年公开遴选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遴选调整承储企业。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储企业应具有完善的仓储设施、设备、卫生环境和现代物流能力,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二)承储企业应行业诚信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三)承储企业应具有24小时应急配送能力;
(四)承储企业应具备信息化管理能力,能够实现药品储备信息实时更新及数据传输;
(五)承储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八条 承储企业实行合同管理,协议有效期3年。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药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确保储备计划安排中药品品规和数量的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证药品储备的正常调用。
(二)根据具体承储品种的有效期采取滚动轮换方式对储备药品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质量有效期限在半年以上。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储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做好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第四章 储备品种与数量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储备范围负责收集整理全省储备药品需求,于每年一季度提出本年度全省药品储备品种、剂型、数量建议,汇总形成《海南省储备药品目录》,并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医疗保障局共同组织研究确定年度全省药品储备计划。
第十一条 药品储备计划根据医疗机构需求数量变化、可能出现的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对突发短缺且临床必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用药可随时列入。
第五章 储备管理
第十二条 药品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储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的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进行适时轮换。各品种实时库存量不得连续30天低于年度计划总量的50%。
第十三条 储备药品应当设立专区存放,并明确标识“海南省药品储备”字样。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储备药品台账管理制度,每月对库存进行盘点。对有效期接近半年的储备药品,承储企业应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由省卫生健康委商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审核。每年1月份向省卫生健康委及时报送上一年度承储及调用工作总结;由省卫生健康委商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审核。
第十四条 在同等条件下,承储企业应当优先采储海南省药品交易平台挂网药品。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医疗保障局,通过省药品交易平台等渠道,面向医疗机构发布药品储备、调用采购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药品损毁等经济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不得把损失作为正常损耗申报政府医药储备资金补偿。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十七条 药品储备实行有偿调用。医疗机构可根据用药需要,直接向承储企业联系采购。遇灾情疫情或突发重大事故需要动用储备药品时,由当地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省卫生健康委商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调用储备药品;紧急情势下,调用后须在72小时内补充完善调用手续。
第十八条 需要轮储的近效期储备药品,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报量采购;储备药品按采入价格调用;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医疗保障局,不断完善调用采购措施。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在储备药品调出后的30天内,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因情势紧急无法按期补齐的,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由省卫生健康委商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等有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药品储备应急配送机制,根据医疗机构紧急调用需求及时配送,并做好调用配送记录台账。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的生产和运输提供应急特别通道。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灾情、疫情和突发事件时本省药品储备供应保障难以满足的,由省工信厅商请国家工信部协调动用中央药品储备。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资金由承储企业按下达的储备计划自筹。储备补助包含药品储备补贴和过期损耗补偿两种,由省财政厅根据承储企业储备资金成本、仓储保管、周转、应急配送费和存储损耗等,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相关劳务费标准等核定补助金额。按要求完成年度药品储备管理工作的承储企业,享有储备补助权利;被取消承储资格的企业不享有储备补助权利。
第二十三条 药品储备补贴,在妥善管理的前提下,按承储企业年度储备药品金额的25%核定,每年补贴一次。
第二十四条 药品过期损耗补偿,坚持奖优罚劣原则。由承储企业向省财政厅递交过期损耗补偿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资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信厅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综合考虑过期的主要因素与归责情况,按承储企业过期药品进货价格的45-55%核定。若储备年度内未出现过期损耗药品,对承储企业按储备药品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储备补助实行后补助,每年补助一次。对承储企业的储备补助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工信厅核定,也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核定。省财政厅根据核定结果和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补助资金作为项目资金列入省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按年度及时拨付给承储企业,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储备药品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承储企业)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医院或其他调用储备药品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工信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定期开展药品储备工作检查,督促指导承储企业落实和完善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信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到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与修订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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