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2013-12-21
粤卫函[2013]121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广东省
现行有效
2013-12-21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粤卫函[2013]1212号
2013年12月21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驻穗附属医院、委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权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粤卫[2013]79号,下简称《注册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依法加强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建立护士执业准入管理制度,是国家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提高护士专业素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及《护士条例》,为护士准入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提供了政策依据。
《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执业的凭证,是实施护士准入管理的具体体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承接护士注册职能的机构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注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护士执业证书的核发和注册工作。
二、加强管理,明确护士注册的权限和责任
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注册准入管理制度的政策制订、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要落实专门的机构或专人实施护士执业证书的发放和注册工作,规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做到责任清楚,程序明确,切实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负责护士执业注册的机构和人员要本着为医院和护士服务的宗旨,作好护士注册的服务工作,做到政策解释清楚、条件和程序公开透明、资料保管齐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注册工作。
三、加快机构建设,推进护士执业注册职能转移实施
为推进护士执业证书的核发和注册工作由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转移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市、区)级以上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快职能转移工作,认真遴选并确认“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保障注册人员素质、注册办公场所”等条件的行业协会,并授权其实施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和护士注册具体事项;对未成立独立法人护理学会或不能承担护士执业注册的护理学会,可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粤机编[2012]22号)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移交给其他医疗卫生行业协会;要支持和帮助承接注册职能的行业学会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人员、场地和服务能力建设,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解决办公经费困难,实现护士注册职能顺利转移。
县(市、区)行业协会不具备履行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和护士注册职能能力的,可经由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后,统一交由上一级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四、加强监管,落实护士注册的权限和责任
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承接职能的行业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及所在地采供血机构聘用护士的执业注册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通过与承接职能的行业协会签订工作协议,明确护士注册工作的权限和责任;要不断加强护士注册职能转移后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制订具体监督管理办法,为护士执业注册建立程序、流程和指引,提供政策咨询;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审定护理岗位,凡不在护理岗位的一律不予护士注册;各承接护士执业注册职能的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将其列为重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要做到政策清楚、责任明确、程序明晰,严格按照注册相关法规要求依法发证和注册;要为护士做好政策解读、咨询和服务工作。
五、规范护士注册工作,提高服务效率
护士注册工作服务于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护士。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承接职能的行业协会要规范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确保护士注册工作无缝对接和有序开展。对承担护士执业注册的行业学会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对外服务流程。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流程,建立服务窗口,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服务流程,公开办理单位的名称、地址、受理时间、负责人及咨询电话,杜绝态度冷、横、硬、推,切实履行好服务告知职能,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有效的护士执业注册服务。
(二)建立首问负责制。对来电、来函咨询要有问必答,不能回答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与当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并及时回复当事人,必要时做好记录。
(三)建立有序、合法的注册制度。建立受理、审核、审批和发证或注册的工作制度流程,使用“广东省护士首次注册材料受理登记表”(见附件1)和“广东省护士延续注册材料受理登记表”(见附件2),逐项审核材料,对申请方需补交的材料要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明。
(四)规范签注制度。职能转移后,《护士执业证书》的“发证机关”变更为承接职能的行业协会,签发人为该行业协会法人代表。要规范护士执业证书上的盖章和签注文本,承接职能的行业协会要备齐以下印章:钢印(法定名称)、公章(法定名称)、“护士注册专用章”。
为提高审批效能,承接护士执业注册的行业协会可使用“护士注册专用章”,注册专用章直径为4厘米,单位法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下方自左而右横行刊“护士注册专用章”字样。各类注册申请表中注册机构审核栏及《护士执业证书》内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栏均应使用“护士注册专用章”。
(五)建立注册信息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对新增、减少、注销及变更等事宜及时做好信息修改和档案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加强经费管理。要加强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六、规范管理,提高护士注册工作质量
(一)关于专业和学历问题。原则上,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专业和学历要求是: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完成教育部、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学(含中医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完成8个月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实习医院必须是经省卫生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学医院。
(二)关于临床培训问题。根据护士注册管理规定及我省在护士注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于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超过3年未提出注册申请的、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且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并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2008年大换证期间未进行换证的及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重新申请护士注册时,应出示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我委在各地市各指定1所三级综合医院作为重新申请执业注册人员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定点医院(名单详见附件3)。
(三)关于学历验证问题。专业、学历、学制等条件出现疑问时,注册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验证。高等医学院校护理(助产)专业毕业生应有广东省高教厅学历验证机构证明;省内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生应有在广东省第一、第二批合格中等卫生学校名单中(省教育厅2003年9月、2004年5月公布)计划内招生的有效证明;省外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生应有国家认可的中等卫生学校计划内招生的有效证明;省外中等卫生学校在我省招收的毕业生应有我省教育管理部门计划内招生的有效证明。
(四)关于首次注册信息录入的问题。各县(区、市)“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护士首次注册信息录入”功能已经关闭,对于2008年没有及时更换新证的护士,可由地市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录入后再由各县(区、市)注册机构进行注册。
(五)关于在医学院校从事护理教育人员的注册问题。省内医学院校从事护理教育、且需进行临床带教的教师可通过与附属医院建立挂靠关系后,到相应的注册机构进行护士注册。
(六)其他。2013年度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及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31日及之前的护士)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由原卫生部印制的空白《护士执业证书》可继续使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制的空白《护士执业证书》申领工作另行通知。
实施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我委医政处反映。联系人:彭刚艺 020-83810333,谢意兰 020-83813425,邮箱:wstyizhengch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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