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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01

发文字号

陕卫法发[2009]2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01

颁发部门

陕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卫法发[2009]249号

2009年7月1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经研究,决定将省卫生厅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范围调整如下: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20亿元以上、50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放射性同位素、加速器、放射治疗、辐照加工装置的建设项目;

  三、跨地区和卫生部委托的建设项目;

  四、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复的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和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卫办法发[2006]431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同时废止。

  请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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