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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4-08-27

发文字号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徐州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4-09-01

颁发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2004年8月27日

(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中“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作检查”等文字。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期间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治愈后,须取得健康证明方可重新开业从业。”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食品摊贩营业时,必须在明显位置张挂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明,人员与证、照应当相符。”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六、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必要的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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