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12-25
琼府办[2015]24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海南省
现行有效
2015-12-2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5]249号
2015年12月25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垂直管理体制下的市、县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科学考核评价各市、县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
一、监管职责分工
(一)市县政府主要监管职责。
1.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政府直属农业、畜牧、渔业、卫生等部门对粮油蔬菜水果种植、水产品养殖、畜禽饲养、畜禽屠宰、餐饮具集中消毒等实施监督管理。
2.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政府直属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农业、畜牧、卫生、海洋渔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取缔生产加工有害食品药品的“黑窝点”。督促本地公安部门依法从快侦办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
3.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4.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报刊、电视台、广播等媒体每年免费提供3~5次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版面(每次整版或每次不少于10分钟)。
5.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对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绩效考核范围。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监管职责。
食品方面:负责对本省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养者自主销售或经过收购商销售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到本省市场、生产加工环节、餐饮环节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省外生产的食用农产品(活体畜禽除外)进入本省区域后(含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省内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参与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方面:负责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省级其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有关部门主要监管职责。
1.省农业厅负责对本省食用农产品种养者自主销售食用农产品到本省市场、生产加工环节、餐饮环节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销往外省食用农产品的收购、贮存、运输及出岛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市场畜禽防疫、防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学校合理选择食堂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改善学校食堂供餐条件,督促学校落实校园(含学校食堂、校内小卖部,下同)食品安全责任,依法追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责任人的责任。
3.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牵头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成公立医院建立符合标准条件的药品库房;督促医疗机构和疾控部门规范购进、储存和使用药品。
4.省公安厅负责查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追究;制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技术导则,开展政策和技术研究,并督促企业规范运营。
6.省商务厅负责新建和改造升级农贸市场中配套建设食品检测室。
7.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对本省水产品养殖户(场)自主销售水产品到本省市场、生产加工环节、餐饮环节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销往外省水产品的收购、贮存、运输及出岛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8.省工商局负责查处食品药品广告违法行为。
9.省质监局负责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附件图表中简称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10.省粮食局负责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11.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进出口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四)市县政府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监管职责。
1.学校食堂:市县政府责成当地教育部门加大投入,逐步使学校食堂达到规定的硬件条件,督促学校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签订《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承诺书》,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学校食堂及时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整改或取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巡查、抽检和查处违法行为。
2.工地食堂:市县政府责成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地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签订《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承诺书》,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工地食堂及时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整改或取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巡查、抽检和查处违法行为。
3.农贸市场监管:市县政府责成当地商务部门新建和改造升级农贸市场建设符合规定的食品检测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进行巡查、抽检和查处违法行为。
4.食品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除外)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市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组织救治患者,组织卫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封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对涉事企业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罚。
二、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监管责任追究
(一)在粮油蔬菜水果种植、水产品养殖、畜禽饲养、畜禽屠宰、餐饮具集中消毒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属于不履行日常巡查和抽检等监管职责或履行上述监管职责不力的,由市县政府或其直属农业、畜牧、渔业、卫生部门承担责任;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卫生计生委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环节(学校食堂、工地食堂除外)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属于不履行日常巡查和抽检等监管职责或履行上述监管职责不力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责任,市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发生的药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属于不履行日常巡查和抽检等监管职责或履行上述监管职责不力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责任。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储存、运输和使用一类疫苗不当导致发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责任,属于不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力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五)在学校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县政府或其主管教育部门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属于不履行日常巡查和抽检等监管职责或履行上述监管职责不力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责任;属于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由市县政府或主管教育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在高校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属于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由高校承担责任;在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
(六)在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筑工地施工企业是食品安全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市县政府或其直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责任。其中:属于不履行日常巡查和抽检等监管职责或履行上述监管职责不力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由市县政府或其直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相应责任。
(七)发生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需对省级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和人员追究责任的,由省政府决定。
三、年度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食品药品安全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简便易行的原则,注重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解决的实际结果。
(二)考核主要内容。
1.对市县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履行领导、组织、协调职能中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在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域和环节中,督促检查直属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情况,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情况,建立、完善、落实直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制情况,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情况,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消灭突出问题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对直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评议、考核情况;
2.对农业、渔业、教育、住建、卫生、商务、工商、质监、粮食、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明确的责任分工履行监管职责情况;部署落实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到位情况;消除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情况。
(三)考核方式。
1.对市县政府的考核方式为: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已开展考核的方面,可直接采用考核结果,不再重复考核;其他领域和环节,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对市县政府组织考核。
2.对省级农业、渔业、教育、住建、卫生、商务、工商、质监、粮食、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考核方式为:由各部门对照国务院食安办对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考核的内容和省政府部署的食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评。省食安办进行汇总综合评价后,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本系统考核办法对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
(四)考核结果运用。
省食安办每年考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对排名前三位的市县政府给予表扬,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考核不合格的市县政府通报批评,委托省食安办对市县政府相关领导进行约谈。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市县政府的考核结果报送给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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