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通知
2008-03-05
苏卫社妇[2008]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08-03-05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通知
苏卫社妇[2008]1号
2008年3月5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加快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提高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水平,根据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妇幼卫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
妇幼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幼卫生水平的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妇女和儿童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二,做好妇幼卫生工作,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全省人口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妇幼卫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全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但是,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妇幼保健机构网络不健全,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人员队伍素质不高,财政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存在重临床轻保健的倾向,妇幼卫生事业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妇幼卫生服务不能满足广大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各地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时期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真正把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作为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奋斗目标的紧迫任务,以改革为动力,切实加强妇幼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妇幼卫生工作水平,全面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发展。
二、大力推进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的政策规定,妇幼保健机构按省、市、县(市、区)三级设置,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办好一所独立建制的妇幼保健机构。新建或撤销妇幼保健机构应征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不得以出租、转让、拍卖、并购、托管、合作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性质和用途;不得将妇幼保健机构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合并。各地要认真制订和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健全妇幼保健机构网络,建立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和儿童医院的妇产科、儿科以及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妇幼保健门诊为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重点加强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妇幼保健机构的选址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建筑设计要符合妇幼保健服务的特点,做到科室设置科学、流程合理、环境温馨。保健服务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至少设置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宣传教育科等专业科室;专职保健人员省级不少于120人,市级不少于60人,县(市、区)级不少于40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法定执业资格。市级妇幼保健院的临床医疗部分要遵循支撑保健、服务保健的原则,设置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科、新生儿科、乳腺病科等与妇幼保健密切相关的临床科室,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逐步加强标准化建设。
三、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职能
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职能是贯彻落实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群体保健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妇幼保健服务和与其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妇幼保健服务包括:了解掌握辖区内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开展妇幼保健服务、助产技术服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和爱婴医院业务指导与评价;开展青春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和妇女常见病防治、计划生育技术、生殖道感染防治等保健服务;开展儿童保健、儿童营养指导、新生儿预防接种;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前诊断(筛查);负责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和质量控制等。
与妇幼保健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相关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助产技术服务;根据条件和能力进行产科合并症和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诊疗;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调整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之间以及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职能和范围,建立合理分工、逐级指导的业务合作关系,维护妇幼保健服务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依法强化妇幼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
妇幼保健服务关系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和出生人口的健康素质,国家依法实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加强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和项目的准入管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依法规范执业行为。切实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无证执业和超范围执业现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妇幼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积极推进综合执法监督,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纳入综合执法范畴,不断加大监管力度。
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实行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与评审制度,加快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法制化进程。深入开展妇幼保健机构评价和复核评审工作,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妇幼保健机构的社会民主监督和信息公示制度,将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的满意度作为考核妇幼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的重要依据,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强化监督考核,大力推进妇幼卫生工作。
五、切实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妇幼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省政府《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深入开展妇幼卫生先进市、县(市、区)创建活动,促进妇幼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各地要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保证妇幼卫生工作的必要经费。要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规定,对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补助,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设备购置、房屋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根据需要合理安排。要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各级妇幼保健所全额预算单位性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市、县(市、区)财政要设立妇幼卫生专项经费,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婚前医学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妇幼保健服务专项救助经费,用于城乡低保户和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补助。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扶持经济薄弱地区发展妇幼卫生事业。
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物价、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和人口计生等部门共同做好婚前医学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妇女病普查普治等妇幼保健工作。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规划、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要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对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年度卫生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奖惩制度,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妇幼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做好宣传工作,营造促进妇幼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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