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工作的通知
2017-02-04
京医保发[2017]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北京市
现行有效
2017-02-04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京医保发[2017]3号
2017年2月4日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零售药店: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医发[2016]13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7号)(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办法》)的规定,定于近期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符合本次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具体如下:
(一)规划布局
符合本市区域规划,考虑人口分布、群众购药需求等因素,所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原则上要求有350米以上的可行进距离。同等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的直营非法人门店和经营时间长者优先。
(二)服务能力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和《营业执照》,且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2.遵守国家及本市食品药品管理、价格管理、工商管理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在注册地址连续经营5年以上,有稳定的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应在3年以上。
4.符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中的三类一级零售企业要求,且在申请和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时均为三类一级零售药店。
5.能够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6.零售药店须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三)内部管理
1.具备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近3年无食品药品监管、发改、工商、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记录(包括曾经使用名称的行政处罚记录)。
2.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的当期计分周期及上一个计分周期内,不得存在以下风险分级指标被扣分的情形:
(1)违规经营,被媒体曝光的;
(2)药品购进渠道不可追溯的。
3.零售药店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中具有1年以上稳定工作(劳务)关系者,比例不低于50%。
4.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无社会保险不良记录。
(四)财务管理
建立了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药品购、销、存记录真实完整,做到药品票、账、货相符。
(五)信息系统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信息化管理要求,能满足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要求。
二、工作流程
鉴于符合本次新增条件的零售药店数量较多,新增工作分两批开展,第一批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第二批为其余零售药店以及第一批未递交申请材料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管理办法》规定,具体落实好以下工作:
(一)材料接收:第一批自2017年2月13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批自2017年5月22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1,业务咨询电话见附件2)。逾期不予受理。
(二)考察评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收材料的零售药店开展考察评估工作,包括社会保险诚信信息核查、资料查验、现场检查、函询区级相关行政部门、区级专家评估和公示六个环节。
在社会保险诚信信息核查中发现零售药店或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有社会保险不良记录的,将社会保险不良记录信息递交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审阅;资料查验中发现造假、瞒报行为的,以及现场检查、函询区级相关行政部门中发现不符合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条件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考察评估并告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诚信信息核查结果、资料查验结果、现场检查结果、区级相关行政部门函询意见等,对零售药店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考察评估并告知。区级专家评估通过的零售药店名单在本区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完成考察评估后确认符合条件的,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以上工作原则上应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评估审定:市医保中心接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材料后,组织开展评估审定工作,包括区级工作质量检查、函询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市级专家评估和公示四个环节。对区级工作质量检查、函询市级相关行政部门中发现不符合新增定点零售药店条件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评估审定并告知。市医保中心组织市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区级工作质量检查结果、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函询意见等对零售药店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终止对该机构的评估审定并告知。市级专家评估通过的零售药店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以上工作原则上应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协商、信息系统准备:市医保中心与评估审定合格的零售药店就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零售药店要完成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软硬件配置、系统改造及医保网络接入等信息系统准备工作,并按要求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现场验收申请。以上工作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现场验收:接到零售药店提交的现场验收申请后,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完成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现场验收工作。以上工作原则上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培训及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现场验收通过情况,市医保中心和信息管理部门分批对通过现场验收的零售药店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业务培训,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发放“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七)公布结果:分批向社会公布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定点零售药店新增工作,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确保新增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严密组织。鉴于符合本次新增条件的零售药店数量较多,各区要统筹安排,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组,集中精力,切实按照《协议管理办法》和本文要求,对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和程序严格把关,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申请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要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积极配合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新增过程中资料查验、考察评估、评估审定、协商等工作,严格遵守承诺,做好为参保人员服务的准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组织和督促下属零售药店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遵守纪律规定。有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北京市贯彻〈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实施细则》、《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纪律规定》(见附件3),并签订《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承诺书》(见附件4),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决做到不吃请、不接受礼金、礼品等任何形式的财物。
(四)落实廉政责任制。在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中,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强化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和问责的力度,确保新增工作顺利开展。纪检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监督工作,对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签订的标准、程序、结果等方面进行再监督再检查,调查处理违反纪律和廉政规定的行为。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8-31
-
2026-08-31
-
摩熵咨询 35 47
-
摩熵咨询 28 48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2021-09-30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2020-08-2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2020-08-24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合肥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
2020-08-21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
2020-08-20
-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
关于发布上海市首批国际医疗旅游试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8-18
-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7
-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须知
2020-08-14
-
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海南省市县级医院风湿免疫病研修班(二期)暨三生 国健风湿免疫海口站培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发及再发传染病现场处置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20年海南省实验病理学技术新进展学习班”的通知
2020-08-13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8-31
-
2026-08-31
-
2026-08-31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8
-
摩熵咨询 20 5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关于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街道圆恩寺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2019-11-26
-
关于取消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住院费用部分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9-06
-
关于煤炭总医院等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2019-08-28
-
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
2018-07-23
-
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实时结算外配处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2018-07-17
-
关于公布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的通知
2018-07-16
-
关于终止北京同济东方中西医结合医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通知
2018-07-12
-
关于终止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街道东直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11家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通知
2018-05-15
-
关于北京市公安医院二部等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事项变更的通知
2018-05-15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药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3-01
-
关于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开展医保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8-03-01
-
关于与北京广阳博海医院恢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通知
2018-01-16
-
关于公布2017年度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2017-12-13
-
关于将北京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的通知
2017-12-13
-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上传数据质量管理的通知
2017-12-05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0-08-11
-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缴费享受政府补贴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0-08-10
-
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8-07
-
北京市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
2020-06-10
-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0-05-29
-
关于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发布
2020-05-20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3-16
-
关于对《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3-13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通知
2020-03-02
-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试行第三版)》的通知
2020-02-26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2020-02-24
-
关于调整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中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
2020-02-24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2020-02-13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商务楼宇、商场和餐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检查执法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02-09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