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指导意见
2014-07-02
冀卫规指导[2014]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河北省
已失效
2014-07-02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继续保留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卫法制函[2017]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指导意见
冀卫规指导[2014]4号
2014年7月2日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局),委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我省积极推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4年5月30日起在全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义
人口众多仍然是我省长期面临的基本省情,但人口素质、结构、分布等正在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适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二是有利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顺应了人民群众期待,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有利于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一起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符合人口发展规律,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减缓出生人口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起到调峰填谷作用,避免人口结构大起大落。
二、把握政策,规范审批程序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是指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下同)一个子女或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为依据,对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以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的独生子女视为独生子女;非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依法征费并已发放《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二)审批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再生育,实行再生育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户籍同在我省的单独夫妇,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1.申请材料
①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
②已生育子女户籍登记卡;
③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④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2.审批流程
①本人申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上述申请材料,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②单位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申请理由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10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经确认无异议的,由公示单位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并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报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③乡级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单独两孩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无误后,将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或《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复印存档,证件原件当场退还申请人;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独生子女一方所在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一并上报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证件复印由乡级受理机关负责,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的,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核;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所在村委会报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核。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特殊情况下审核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④审查批准。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特殊情况下审查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向乡级计划生育机构下达审核批复意见并签发生育证。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审查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随其他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设区市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设区市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做好政策衔接
(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后(2013年11月12日)、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公布前(2014年5月30日),单独夫妇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福利份额的,原则上不再退还。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又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福利份额的,应予以退还。
(三)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已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自愿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日起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
四、加强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要按照中央要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不变,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有关指示,对符合政策的要积极帮助办好有关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工作,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确保人口责任目标的完成。要把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强化目标管理,确保顺利实施。
(二)大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并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巨大成就和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明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只是对现行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是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加强正面引导,深入社区、民居,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认真做好重点工作。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指导各地落实好单独两孩政策。规范再生育审批管理,简化办证流程,严格办理时限,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加快整合卫生、计生资源,强化妇幼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做好优生指导,有效防范孕育分娩面临的安全风险。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特别是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服务与管理。
(四)努力做好预警监测工作。县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完善出生人口信息报告制度,建立人口计划完成情况通报和约谈制度。加快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积极加强与民政、公安、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整合信息资源,逐步实现婚姻、生育、健康、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加强对相关统计数据的分析和研究,准确把握单独两孩政策对人口出生率的影响和未来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适时进行跟踪评估和监测预警。
(五)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缓解出生人口增量给教育、妇幼保健、计生技术服务带来的压力,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本指导意见仅限于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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