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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参保白内障患者使用人工晶体及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08

发文字号

皖人社秘[2009]3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01

颁发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省直参保白内障患者使用人工晶体及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09]386号

2010年1月8日

省直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减轻省直参保白内障患者手术治疗费用个人负担,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现将省直参保白内障患者使用人工晶体及门诊施行白内障类手术医疗费用报销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参保白内障患者,在手术中使用人工晶体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每只晶体报销最高限价2000元,最高限价内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超过最高限价部分由个人负担。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施行白内障类手术使用的人工晶体费用,不列入定点医院出院人次定额标准,由参保人员直接与省医保中心结算。
  参保患者门诊施行白内障类手术发生的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每单侧眼白内障手术治疗费用报销限额为1200元,其限额内部分按现行有关规定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
  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门诊施行白内障类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使用的人工晶体费用,按上述报销限额,由参保人员直接到省医保中心结算。

  二、各定点医院可在综合考虑参保患者病情、医疗安全和个人需求的基础上,确定住院或门诊施行白内障类手术治疗,为患者提供合理、便捷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参保患者按省直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异地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规定,在省医保中心报销。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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