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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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北京市
现行有效
2019-07-12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7月12日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9]544号)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卫职健[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要求,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综合监督处 安洪卫;联系电话:83970655)
北京市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北京市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决定自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组织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以下统称四个行业)领域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方案如下。
一、重点执法任务和主要内容
针对本辖区尘毒危害严重的行业和企业,抓住关键环节,着力查处四个行业以下违法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未按照规定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七)未按照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八)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
二、实施步骤
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7月)。
各区要结合本辖区排查摸底掌握的四个行业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专项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措施和时间节点。要结合本区用人单位底数,做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调配、执法设备装备配备和业务能力培训,确保监督执法人员数量与工作任务相匹配、监督执法设备装备与工作需要相匹配、监督执法能力水平达到工作要求、监督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区、街道乡镇政府专项执法任务。
(二)集中监督执法检查阶段及抽查评估阶段(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
1.各区要根据4号文件要求明确治理重点和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底数,依据《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开展专项执法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纳入4号文件治理范围的矿山、冶金、化工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纳入原安监部门职业危害申报系统的建材企业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95%以上。集中整治阶段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将每月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处罚信息以及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月工作总结报告和《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至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邮箱:jianduchu@wjw.beijing.gov.cn)。
2.各区要加强对重点执法对象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于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检查和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视情节轻重并处相应罚款。对于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违法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没有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用人单位,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停产的要停产,该纳入“黑名单”(注:如绿色信贷等)的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对于工艺落后、危害严重、整改无望的用人单位,要坚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督促和指导,结合专项执法工作开展实际,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组,对辖区专项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对专项执法工作不认真、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市卫生健康委将分别于2019年下半年和2020年上半年对部分区专项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监督执法过程的技术问题,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组织疾控中心并商相关部门和机构予以妥善解决。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6月至7月)。
各区卫生健康委对本地区专项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于2020年7月25日前将结果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对未达到任务指标的地区,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督促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职责。
各区要充分认识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对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和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二)规范行政执法,提高监管效能。
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落实卫生健康“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措施。各区要根据本辖区排查摸底掌握的四个行业用人单位数量,制定专项执法每月随机抽查比例,并确保到2020年6月完成监督检查全覆盖。对发现的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进行通报、协查,依法依规坚决打击,建立违法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提高监管时效性、精准度。
(三)加强执法保障,筑牢执法网底。
各区要以专项执法工作为契机,按照工作任务与执法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重点充实基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和交通工具等,提高监督执法业务能力。要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培训工作,确保严格执法、科学执法、精准执法。
(四)依法履职尽责,营造良好氛围。
要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担当精神,认真开展专项执法工作。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劳动者健康的重视程度,为专项执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监督检查表
用人单位名称:
| 重点事项 | 具体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存在问题 |
|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措施落实情况 | 查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相应的评审意见,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意见,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检查相关信息公布情况。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项。 | |
| 2.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情况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 查阅《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回执》,检查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情况。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 |
| 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 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接触粉尘危害的岗位均应按规定检测粉尘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包括总尘和呼尘),性质不明的粉尘应按规定检测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对于粉尘和未制定PC-STEL的化学物质,应按要求计算超限倍数值。同时,对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 查阅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报告,重点检查:(1)粉尘作业岗位是否进行了全面检测,接触粉尘危害的岗位是否按规定全部检测CTWA,含二氧化硅的粉尘是否进行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2)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甲醛、苯酚、氨、一氧化碳、硫化氢等化学物质的岗位是否进行了全面检测。(3)是否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情况。对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情况,现场检查是否采取相应工程治理措施或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 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未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的。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三款、四款。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五项。 | |
| 4.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 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为所有接害人员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否所有接害人员按规定进行了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未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 5.职业健康培训情况 |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并取得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在岗期间每年不得少于4学时。 | 检查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证书、培训签到表、培训记录、培训教材等。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是否有培训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是否在有效期之内。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内容中是否有劳动者日常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的健康影响及防护措施等内容。询问劳动者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后果、操作规程、防护用品佩戴等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 | 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
| 监督执法意见□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检查人员:年 月 日 | ||||||
附件2: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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