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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19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4]1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19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通知

浙卫发[2014]150号

2014年12月19日

省卫生监督所,省卫生监督协会:

  根据卫生部新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9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指定浙江省卫生监督协会为省级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自2015年2月1日起承担省级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不再承担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工作。

  浙江省卫生监督协会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与浙江省卫生监督所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省级职业病鉴定工作科学、公正、及时、便民。

  浙江省卫生监督协会地址:杭州市河坊街60号
  邮编:310009
  联系电话:0571-8783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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