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9-12-07
吉食药监安[2009]26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吉林省
现行有效
2009-12-21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食药监安[2009]264号
2009年12月7日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质量受权人行为,保证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有效实施,我局制定了《吉林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药品生产质量责任,促进我省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切实保证药品GMP的有效实施,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质量受权人,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办法实施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受权人应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第六条 受权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行。
(三)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
1.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
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4.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5.生产和质量控制过程中变更的批准;
6.不合格品处理的批准;
7.产品召回的批准;
8、关键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评估的批准。
(四)参与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下列活动,行使否决权:
1.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2.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3.其它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五)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受权人应主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包括:
1.在企业接受药品GMP认证或药品GM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期间,受权人应作为企业的陪同人员,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企业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每年至少一次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企业的药品GMP实施情况和产品的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情况;
3.督促企业有关部门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的职责;
4.其他应主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情形。
第七条 企业应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第八条 成品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该批产品已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有关生产批件,并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药品GMP认证范围相一致;
(二)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
(三)产品按法定处方、标准工艺生产;
(四)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验证;
(五)按规定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
(六)生产过程符合药品GMP要求;
(七)所有必要的检查和检验均已进行,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记录完整;
(八)在产品放行之前,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
(九)其它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均在受控范围内。
第九条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药品GMP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或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10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五)熟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药品GMP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
(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八)企业全职员工,并在质量管理工作中担任领导职务。
(九)从事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类别药品生产的,除应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并具有5年以上所在行业的从业经验。
第十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根据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受权人,并与受权人签定授权书。
授权书格式文本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法定代表人和受权人双方签订授权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确认意见。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质量受权人明细整理后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受权人名单、授权书副本、学历证明、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体检证明、受权人培训证明等。
备案书格式文本由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企业变更受权人,企业和原受权人均应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并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法定代表人应与受权人重新签订授权书,授权书副本报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调整后的质量受权人明细在当年年底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受权人应加强知识更新,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受权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政策水平。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受权人可以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书面申请转授权。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受权人可将部分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给相关专业人员,但本办法规定受权人应履行的成品放行批准职责不得转授。受权人应对接受其转授权的人员的相应药品质量管理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接受受权人全部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应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接受受权人部分质量职责转授的人员应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和技能,并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转授权双方的职责。受权人直接或以转授权的方式履行其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记录在案。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授权、转授权文件和有关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因受权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权人的工作责任;情节严重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成企业另行确定受权人,并视情形给予通报。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受权人的法律责任。
(一)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 发生严重药品质量事故的;
(三) 在药品GMP实施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确认书的;
(五) 其他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12月2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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