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4-09
苏卫规财[2007]45号、苏财社[2007]33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07-04-09
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7]45号、苏财社[2007]33号
2007年4月9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是政府向农村卫生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从2006年起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总计不低于6元标准设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财力的增加,逐步提高筹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提高筹资标准。
第六条 省财政设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对经济困难地区实行分类分档补助。有条件的市级财政也可以给予县(市、区)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七条 各地自筹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应于每年4月底前落实到位。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直接面向乡村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卫生服务、基本卫生安全保障服务等三大类八个项目工作的补助。八个项目包括:开展健康教育、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计划免疫预防接种、重大传染病防治、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慢性病与老年人动态健康管理、农村食品和饮用水等卫生监督监测以及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
第九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社保专户,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被列入省财政补助范围的经济困难地区,由县(市、区)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卫生厅提出资金补助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地区当年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自筹资金缴存财政社保专户的凭证。省卫生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每年5月20日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根据各地年度工作任务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下达当年安排省级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70%,其余资金待年底考核验收后清算。
第十二条 各地在收到上级补助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以后,应连同当地财政筹集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机构应于每年年初编制当年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和用款计划,并连同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批复。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核定批复的项目用款计划,于6月底以前将70%的专项资金下达有关单位,并按照工作进程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及时拨付;其余资金年终考核后清算。补助资金的清算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提供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来进行。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机构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结合考核结果并主要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不低于30%的专项资金补助到村级卫生机构。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江苏省社会保障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强对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各地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估机制,将专项资金的落实、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的绩效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方案。原则上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对当地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财政厅于每年年底前组织考评组,对各市开展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抽查复核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分配和核拨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卫生厅、财政厅根据复核评估综合得分,确定省专项资金的补助系数;根据县(市、区)乡村人口数和补助标准、补助系数,核定对各县(市、区)的应补助总金额。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要利用相关媒体或乡村公共场所对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拨付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不及时,资金使用监管不力,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省级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或将上级补助的专项资金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挪作他用的地区,一经发现,省级财政部门将立即暂缓该地区该项目资金的后续拨付工作,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省级财政部门将收回已下达补助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地方应安排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等问题,省财政厅、卫生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暂停拨款或停止拨款、收回已下达专项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流失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卫生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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