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08-15
苏卫应急[2011]16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苏省
现行有效
2011-08-15
江苏省卫生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卫应急[2011]16号
2011年8月15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是及时启动卫生应急响应的前提,是抢救伤员生命、减轻突发事件危害的关键。近年来,全省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管理,科学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为有效控制和减轻突发事件健康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与公共卫生类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相比,我省其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敏感性还有待提高,存在报告渠道不畅通、漏报、瞒报等情况,人为干预信息报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单位对信息报告工作重视不够、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甚至无人管理;对信息报告管理的督导和考核不够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导致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地报告,又造成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不能迅速展开,贻误了事件处置的最佳时机。
应急工作,信息为先。信息报告管理是做好应急工作的生命线。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促进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提高卫生部门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科学、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和职责分工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逐级上报,快速准确、分级分类”的原则。总的要求是初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凡是涉及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所有医疗卫生救援事件(见附件1)都属报告范围,必须按照规定逐级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主要包括:突发事件概况(包括事件名称,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预计事件发展趋势,伤亡数量、伤情伤类等)、现场救援情况(包括现场已采取的措施及已投入的医疗卫生救援力量,现场救治、转运分流、卫生防疫等)、院内救治情况(包括收治医院、抢救方案、救治效果、心理援助、物资调配等)、请求事项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接报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分级和逐级报告。
(二)省急救医疗指挥中心。负责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进行监测预警、网络维护、培训管理,对监测预警到(或各地上报)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进行搜集和核实,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卫生厅应急办。
(三)急救医疗中心(站)。接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概况、伤亡数量、伤情伤类等信息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急救医疗(指挥)中心。
(四)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开展突发事件伤病员医疗救治的同时,必须应按规定将伤病员的医疗救治信息(见附件2)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
(六)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
二、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和严肃对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或指定专门处室和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收集、核实、报告和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站)、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或者具体执行职务的人员作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责任报告人。
三、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获得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以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在2小时内以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快报(见附件3)向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或)上级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不同事件性质和级别,迅速采取相应医疗卫生救援措施,并立即以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在2小时内以信息快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实行分级报告,所有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须报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须报至省卫生厅;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级别医疗卫生救援事件信息可直接报告省卫生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流程图见附件4)。
四、报告范围、内容和方式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报告分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报告内容要力求准确、全面,避免约数和修饰性词语。
(一)首次报告
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事件信息报告的急救医疗中心(站)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同时,应按照“预见性、及时性、准确性、程序性和边处置边报告”的原则,速报情况,慎报原因,在第一时间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中接报的急救医疗中心(站)还应报告上级急救医疗(指挥)中心,遇有重特大级别的医疗卫生救援事件时可直接报告省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或省卫生厅。首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生单位、大致的伤亡人数及伤情伤类等,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在2小时内补报信息快报。
(二)进程报告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进程变化或上级要求随时上报进程报告,主要报告医疗卫生救援的进展与变化,伤病员的救治与转归等情况(见附件2)。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结案报告
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案报告。主要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救援工作的经验与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等。
五、督导、考核和奖惩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健全信息报告网络,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人,规范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并加大对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内部职责分工,按照上下一致和畅通报告渠道的原则,应将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统一扎口到局应急办负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检查通报力度,对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对出现迟报、漏报和瞒报等情况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事态扩大或产生严重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管理工作仍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应急[2007]10号)执行。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35 54
-
摩熵咨询 28 48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2021-09-30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2020-08-2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2020-08-24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合肥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
2020-08-21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
2020-08-20
-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
关于发布上海市首批国际医疗旅游试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8-18
-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7
-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须知
2020-08-14
-
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海南省市县级医院风湿免疫病研修班(二期)暨三生 国健风湿免疫海口站培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发及再发传染病现场处置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20年海南省实验病理学技术新进展学习班”的通知
2020-08-13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9-05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20 2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9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总工会转发关于开展201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2014-04-22
-
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3-06-06
-
关于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
2013-04-10
-
关于加强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和重点人才管理的通知
2013-04-03
-
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有效工时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2013-04-01
-
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2版)》的通知
2013-04-01
-
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医政(医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3-03-05
-
关于公布2013年度江苏省卫生国际(地区)交流支撑计划江苏-美国德州安德森癌症中心(病理)交流项目录取人员名单的通知
2013-03-04
-
关于开展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3-03-01
-
关于开展全国和省级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3-03-01
-
关于进一步做好血友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2013-02-26
-
关于公开征求《2013年江苏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3-02-26
-
关于公布2013年度江苏省卫生国际(地区)交流支撑计划邀请来访项目录取名单的通知
2013-02-25
-
关于公布2013年度江苏省卫生国际(地区)交流支撑计划江苏-美国克利夫兰医学中心交流项目录取人员名单的通知
2013-02-25
-
关于公布2013年度江苏省卫生国际(地区)交流支撑计划江苏-日本国际协力中心项目录取人员名单的通知
2013-02-25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专项治理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2-21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2-19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 “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的通知
2020-02-19
-
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0-02-12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02-12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通知
2020-02-07
-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02-03
-
关于做好全省职业院校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期间在线教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02-02
-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抓好蔬菜生产保障供给的紧急通知
2020-01-30
-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分级管理的通知
2020-01-06
-
关于《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9-12-30
-
关于省高值医用耗材联盟采购医保支付配套措施的通知
2019-10-15
-
关于江苏省第二轮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组团联盟集中采购谈判结果的公告
2019-10-13
-
关于推进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
2019-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