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6-04-20
潭安监发[2016]2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湘潭市
现行有效
2016-04-20
湖南省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潭安监发[2016]27号
2016年4月20日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为全面摸清我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提高职业病预防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市安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治理对象
排查治理对象为我市辖区内产生职业病危害且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对存在高危粉尘、高毒物品、高噪声作业的非煤矿山、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汽车制造、电子设备制造、轻工等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排查治理。
二、排查治理内容
主要包括摸清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底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危害风险等级、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标志的设置、职业健康监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能力等。
1、摸清全市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底数,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摸清底数是搞好监管的前提,各级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的企业全面排查,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纸质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网页: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GIZUCLSSGAZC6NBYFZZUAPB/zywsmain/index.asp),搞好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网上填报网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系统,网址:http://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GV6T6MSWGIYDCPJTFZZURPSZGAZUC/cwreport/)。
2、明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害人数及危害风险等级。督促用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通过评价明确职业危害风险等级,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管。
3、督促用人单位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公告栏。要督促用人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推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建档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落实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对于2013年1月1日以后立项、目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则须做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
6、继续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要求,全面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与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三、排查治理任务
(一)完成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的摸底排查。通过本次排查治理行动,要将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全部摸排清楚,并督促所有企业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二)创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与管理示范企业18家。其中:湘潭县、湘乡市、高新区、经开区各3家,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各2家。
(三)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含2015年任务数)75家。其中:湘潭县、湘乡市、高新区、经开区各12家,雨湖区10家,韶山市、岳塘区各4家。
四、排查治理目标
完成排查治理的用人单位,达到“五个100%”:一是100%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标识;二是100%完成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三是100%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卫生统计分析;四是100%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五是100%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
五、排查治理组织和方法
(一)排查治理的组织。市安监局负责中央省属驻潭和市属企业排查治理工作,做好市级职业卫生信息平台的维护、管理及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数据的审核工作,汇总排查治理数据,完成数据分析与报告。
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本辖区用人单位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乡镇安监站做好排查治理信息的审查、汇总和报送工作。为确保排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准确,各县(市)区安监局可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组成排查治理小组,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排查摸底进行指导、帮助。搞好排查治理人员培训,统一排查治理要求、方法及标准,指导用人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排查治理信息。
(二)数据采集。企业排查治理人员在全面了解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和产品特性的基础上,对照工作场所,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记录工作场所名称、危害因素名称、摸清接触人数、作业方式、防护措施、警示标识等情况。按照相关表格要求,真实、客观、规范地填写,综合判断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乡(镇、街道)或各县(市)区安监局。
(三)数据审核和汇总。用人单位上报的数据信息,由各县(市)区安监局及时进行审查汇总,并与聘请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专家进行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的审核确认。相关表格作为基础信息留存各县(市)区安监局,建立“一企一档”职业卫生监管纸质和电子档案。
六、排查治理任务和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2016年4月下旬)。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查治理人员培训和用人单位分批动员,布置排查治理任务,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5月上旬至7月底)。各县(市)区安监局和乡镇安监站对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现场检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核准企业行业分类,核实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判定风险等级,督促企业如实填报《湘潭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表》(附件1),发放《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告知书》(附件4),督促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承诺书》(附件5)。7月底前全面完成用人单位的信息录入,以及资料统计、分析、汇总和上报工作。同时,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将排查治理数据同步录入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和备案管理系统》,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附件2);同步录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页面的工矿商贸职业卫生统计分析系统(企业版),填报《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附件3)。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6年5月1日至10月30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边排查摸底、边集中治理,督促用人单位对照《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与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标准》(附件7),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和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公布和报告检测结果;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的设置工作;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步推进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统计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工作,针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对不整改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市安监局将对各地集中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定时组织检查,并向全市通报集中治理工作情况。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对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报市安监局。完成本地区用人单位“一企一档”职业卫生监管档案,建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数据库。
市安监局将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对全市职业病危害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与管理示范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考评。
七、排查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排查治理工作,对切实查清我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发挥乡镇安监站的作用,对排查治理对象逐一核查,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监管档案。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纳入2016年度的目标考核,市安监局将按照年度任务考核各县(市)区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加强信息审核。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强对排查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及时调度和掌握排查治理进展情况,解决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问题。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填报数据的审查、审核,严禁数据未经审核简单地汇总上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强信息的报送工作,5月10日前报送发动部署阶段情况,每月25日前将《湘潭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表》(附件1)和《2016年度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情况月度统计表》(附件6)及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联系人:熊晓晖,电话:58570535,邮箱:1992236658@QQ.com),市安监局将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通报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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