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06-30
冀劳社[2004]5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河北省
现行有效
2004-01-0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2004]54号
2004年6月30日
省直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减少浪费,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科学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根据医疗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省直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在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科学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局《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3号)和《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职工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原则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营。
第四条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门诊医疗费,以服务项目支付为主,并结合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第五条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省直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由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采取“总量控制,动态管理,项目审核,超支分担,结余分成,违规扣除,合理结算”的办法,并结合医疗保险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第二章结算范围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必须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各种用药、《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各种治疗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各种医疗服务,同时属于下列范围的医疗费用:
(一)参保职工门诊就医购药,使用个人账户发生合理的医疗费用。
(二)除参保职工个人自负的住院医疗费用外,起付标准以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150000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章结算方式
第七条参保职工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凭医疗保险IC卡,使用个人账户与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划卡记帐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凭个人账户的划卡记帐记录,在扣除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基础上与其结算。
第八条参保职工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由本人用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由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凭医疗保险IC卡划卡记帐。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凭医疗保险IC卡划卡记帐记录,在扣除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基础上与其结算。
第九条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省直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时,每月确定一个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总量,按其总量再确定省直各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月定额标准,并按月拨付。如果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总量不敷使用,按不敷使用的比例相应降低定额结算标准。
(一)月定额标准的确定:本月该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本月该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相同月份由统筹基金支出的住院次均费用平均值(剔除超过本月相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相同月份由统筹基金支出的住院次均费用平均值20%以上部分)×本月该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相同月份住院人次的平均值(本月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因合理因素造成的住院人次增多,且增多的住院人次分别在本月该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相同月份住院人次平均值4%和2%以内的,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实后,可按其实际住院人次计算)。2003年度月定额标准的确定按本办法执行,以后每年月定额标准的确定,根据其本年度医保基金收缴的总量,需作调整时另行通知,不需调整的仍按本办法执行。
(二)结算时,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月定额结算标准的,超支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分担,超过月定额结算标准15%以下(含15%)的,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负担40%,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担60%;超过月定额结算标准15%以上,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负担70%,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担30%。超支后应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担的费用与下月应拨付的费用同时拨付。
(三)结算时,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月定额结算标准90%及以上--100%以下(含100%)的,按月定额结算标准全部拨付;未达到月定额结算标准90%的,结余部分的30%奖励定点医疗机构。其奖励的费用与下月应拨
付的费用同时拨付。
(四) 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审核监督力度,对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经核实发生的违规费用,从下月应拨付的费用中按规定扣除;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时间拨付。
第十条属于省财政全额拨款参保单位中的生育住院、工伤(指工伤后一次性门诊、住院及后遗症的诊治)和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住院实行现金看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一条参保职工因诊治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含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和经批准转诊转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按项目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属于急诊抢救病种目录所列疾病由门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视同一次住院,门诊紧急抢救、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由统筹基金支付时,在同一级别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住院的,执行该级别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住院的,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
第十三条省直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转诊、转院率,在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时,按照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二级和部分三级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二、三、四附属医院、省中医院)对于不能诊治的患者,可转往三级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中的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二、三、四附属医院、省中医院诊治,其每月转诊、转院率控制在4%以内(含4%),超出转诊、转院率4%以上的,从下月应拨付的费用中,按该定点医疗机构本月住院人次费用平均值扣除超出转诊、转院率相应人次的费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的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二、三、四附属医院、省中医院对于不能诊治的患者,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转外地(北京、天津、上海)诊治的,其每月转诊、转院率控制在3%以内(含3%),超出转诊、转院率3%以上的,从下月应拨付的费用中,按该定点医疗机构本月住院人次费用平均值扣除超出转诊、转院率相应人次的费用。
第十四条跨医疗保险年度使用IC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现金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分别按结算时和在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现金报销时医疗保险年度的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含常驻外地的在职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拨付给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作为门诊就医购药使用;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按项目审核报销,如果一次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同级别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平均值时,按其定额标准平均值结算。
第四章结算程序
第十六条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实行按月结算和年终清算:
(一) 按月结算
按月结算时,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于每月28日前,将上一结算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细表及有关情况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于30日前按应付金额的90%拨付给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其余10%的费用留作与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挂钩的保证金。
(二) 年终清算
年终清算时,根据年终考核的情况及结果,按下列的方法清算:年终总评90分以上(含90分)的,将其保证金的全部分别拨付给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年终总评分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的,将其保证金的80%分别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年终总评分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的,将其保证金的60%分别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年终总评70分以下的,将其保证金全部扣除。
第五章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参保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个住院人次。
第十八条同一参保职工因同一病种住院治疗出院后,若十五日内非急诊再次返院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其返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全部由其上次所住医院负担(从下月应拨付的费用中扣除)。
第十九条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和公开透明的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严格执行现行出入院标准,不得分解出入院人次,不得推诿病人,如有违规操作的按《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按《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对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并在年终清算时,根据考核的情况及结果按本办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返还和扣除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挂钩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医疗费用结算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35 54
-
摩熵咨询 28 48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2021-09-30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2020-08-2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2020-08-24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合肥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
2020-08-21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
2020-08-20
-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
关于发布上海市首批国际医疗旅游试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8-18
-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7
-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须知
2020-08-14
-
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海南省市县级医院风湿免疫病研修班(二期)暨三生 国健风湿免疫海口站培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发及再发传染病现场处置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20年海南省实验病理学技术新进展学习班”的通知
2020-08-13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9-05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20 2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9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关于深入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2008-07-29
-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开心大药房等6家药店为省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2008-03-24
-
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剂型等问题的通知
2008-01-28
-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1-10
-
关于确定天津市长亭假肢公司等二家单位为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的通知
2007-12-18
-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11-26
-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11-26
-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11-26
-
关于省直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等人员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1-15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05-16
-
关于公布第五批《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异名名单的通知
2006-11-20
-
关于批准石家庄地方铁路管理处医务室等3家医院(医务室)为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2006-10-31
-
关于新药恩必普进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2006-05-08
-
关于实施《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设立“惠民医院”和“惠民病房”方便贫困患者就医的意见》中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2006-03-28
-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困难企事业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审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03-14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关于推进药品流通追溯系统中药饮片追溯工作的通知
2020-08-11
-
关于公布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企业信息的公告(2020年 第8期)
2020-08-10
-
关于公布省级安宁疗护试点单位遴选结果的通知
2020-08-08
-
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老年健康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2020-08-03
-
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
2020-07-31
-
关于贯彻执行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7-27
-
关于做好防汛救灾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0-07-24
-
关于申报2021年度中医药类科研计划项目的通知
2020-07-21
-
关于报送2020年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数据的通知
2020-07-17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启动2020年度二级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7-10
-
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2020-07-02
-
关于深入实施2020年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的通知
2020-06-18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0-05-21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卫生健康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