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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25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9]2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25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09]261号

2009年11月25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近期,我国报告甲型H1N1流感病例增加迅速,疫情正由城市向农村扩散。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不断增多。为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的保障作用,现将《卫生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确定领导负责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二、各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专题研究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贯彻《卫生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和完善甲型H1N1流感防控新农合相关政策。

  三、各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要落实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迅速落实《卫生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的各项工作要求。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当地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如当地新农合属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与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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