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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上海和平眼科医院等2所民办专科医院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2-03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8]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2-05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上海和平眼科医院等2所民办专科医院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沪医保〔2008〕19号)


上海和平眼科医院、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
  经研究,同意你们2所民办专科医院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参照一级医疗机构。
  希望你们认真遵守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物价、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比较低廉的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本通知自2008年2月5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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