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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阳光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30

颁发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阳光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年8月30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配送企业:

  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药械[2015]40号)要求,为规范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管理,确保药品购销信息真实有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采购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阳光采购平台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须认真做好网上订购、到货确认等工作,积极推进药品库房管理系统与采购平台信息对接,到货确认时间应不超过到货后的3个工作日。做好对配送药品包装情况、响应速度、库存信息维护情况等供货评价。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将定期向市医院管理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医疗机构归属单位通报医疗机构网上订购、到货确认和供货评价情况。

  二、配送企业须准确维护本企业药品库存状态并动态更新,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特别是对新加入药品网采的体量小的医疗机构(如门诊部、医务室等),并按配送时限等要求完成药品配送和发货信息回传工作。同时应及时维护、更新交易系统内的配送企业黄页,便于医疗机构及时联系。配送企业库存维护状况、订单响应等情况,将纳入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综合管理系统评价体系,采购平台将根据评价情况予以公示,并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市医院管理局和各区卫生计生委应充分发挥阳光采购监管平台作用,掌握所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并对采购工作进行监测、指导和评价。对网上采购、到货确认、供货评价、备案采购、采购品种数量及价格的变化等情况实行重点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预警、处置。

  四、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药品阳光采购工作,加强药品质量抽验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同时认真做好辖区内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时按量按质完成药品配送工作,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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