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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利肝隆颗粒等36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4

发文字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9]18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5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制定利肝隆颗粒等36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9]1819号

2009年9月24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利肝隆颗粒等36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此次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中,处方药定价权属国家发改委,但目前国家发改委尚未制定价格或只制定了代表品规格价格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要求,我委按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差比价计算办法,制定了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并在“备注栏”注明“△”。今后国家发改委正式制定价格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非处方药和我省医保目录增补品种定价权属我委,我委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件“备注栏”注明了生产企业名称的为优质优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未注明企业名称的为GMP标准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附件药品时,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中标零售价格执行。

  四、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其价格不在本通知中下达,待国家发改委制定价格后,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调查,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以便我委及时降低相应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9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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