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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15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2017]2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15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2017]267号

2017年3月15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期,赣州市物价局等给我委来函来电,请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后有关登记制度的政策问题。经研究,并商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5]38号)精神,《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卫计委 江西省人社厅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77号)中“一是登记制度……”这项,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不再实行。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放管服工作。一是运用收费公示制度等措施加强监管,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收费秩序;二是指导辖区内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三是引导辖区内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主动向当地价格、卫生、人社主管部门报送医疗服务价格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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