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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2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9]2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2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卫发[2009]267号

2009年12月2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通知》,掌握医师多点执业的定义,明确多点执业的各类情形。
  目前我省医疗机构之间,特别是省市三级医院与多家县区级医院建立了医疗合作关系,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执业人员的备案工作,确保人员执业的合法性。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第二条第一、二项为主要内容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及时反馈多点执业管理和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开展《通知》第二条第三项为主要内容多点执业试点省份由卫生部确定,目前卫生部已确定省份开展此项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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