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县乡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计算机装备项目工作的通知
2005-10-11
陕卫统发[2005]388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陕西省
现行有效
2005-10-11
陕西省其他机构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县乡传染病与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计算机装备项目工作的通知
(陕卫统发[2005]388号 2005年10月11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疾病控制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做好西部地区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计算机装备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5]346号)的精神,提高我省卫生信息上报工作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好乡镇卫生院、县疾病控制中心、县医疗机构数据采集网络直报计算机装备项目工作(简称: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省卫生厅成立“配备县乡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培训指导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统计信息中心,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项目培训指导组设在省疾病控制中心卫生信息科,负责项目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各市、县(区)卫生局和CDC要建立相应项目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项目实施 各市、县(区)卫生局应根据“陕西省卫生厅配备县乡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的要求,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报省卫生厅卫生统计信息中心。要强化项目管理责任,逐级签署项目建设承诺书。即:县(区)卫生局向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向省卫生厅做出承担项目执行任务承诺,格式见(附件2)。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省卫生厅拟定于2005年10月下旬召开“配备县乡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项目工作会议”并统一下发计算机设备,会议、下发计算机设备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督导检查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省卫生厅将于2005年12月上旬组织人员对各市、县乡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是设备到位、运行、使用情况和人员培训效果。
联系人:省卫生厅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陈保军
联系电话:029-87310110
传真:029-87344713
电子邮箱:wstj3@shaanxi.gov.cn
附件:
1、陕西省卫生厅配备县乡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2、陕西省卫生厅配备县乡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项目实施方案
附1:
陕西省卫生厅配备县乡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鸿光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范兵省卫生厅副厅长
杨芙英省卫生厅副厅长
成 员:戴民霞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主任
刘兴军省卫生厅规资处处长
郝庆玉省卫生厅疾控处处长
石崇孝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
王敬军省疾病控制中心主任
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统计信息中心办公室
主 任:戴民霞
副主任:虢玲霞
成 员:杨伟红 刘伟 陈保军
联系电话:029-87310110
项目培训指导组设在省疾病控制中心卫生信息科培训指导组
组 长:刘玲
副组长:郭晓荣
成 员:郁惠莲 丘琳
联系电话:029-82210356
附2:
陕西省卫生厅配备县乡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乡镇卫生院和县疾病控制中心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能力,提高卫生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省卫生厅利用卫生部集中招标采购分配陕西的1598台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补足支持乡镇卫生院和县(区)疾病控制中心、县医疗机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卫生统计工作网络直报能力建设。
一、项目目标
1、改善乡镇卫生院和县(区)疾病控制中心、县医疗机构疫情、卫生统计网络直报条件。
2、加强网络直报人员的技术培训。
3、提升乡镇卫生院疫情卫生统计网络直报能力,保障卫生信息、疫情报告的及时和有效。
二、项目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实施范围
1、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包括:中心卫生院。
2、县(区)疾病控制中心、县医疗机构,重点保证国家贫困
县的县疾病控制中心。
(二)项目实施内容。
1、基本设备
①对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配备疫情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
②对县(区)疾病控制中心更新配备疫情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
③对县医疗机构调配疫情数据采集计算机设备。
2、人员培训
对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县(区)疾病控制中心以及调配的医疗机构负责疾病报告的固定专兼职人员进行培训。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省卫生厅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省CDC负责全省项目的业务技术培训指导,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教材的协调安排。
2、各市、县卫生局也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市、县范围内项目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基本设备配备要求。
1、基本设备配备原则:
①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各补助一台(套)计算机;
②县(区)疾病控制中心各补助一台(套)计算机。
2、基本设备调配原则
①对未达到通电要求、无防保科设置、负责网络直报人员不会上机操作的乡镇卫生院不予配备。
②各、县市卫生局可在本辖区范围内对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计算机进行统一调配,调配原则应按以下先后顺序进行:
加强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保院医疗机构的网络直报能力。
3、加强设备利用,实现设备资源共享,反对设备资源浪费。
(三)人员培训要求。
1、县(区)疾病控制中心负责疾病报告的专(兼)职人员参加培训的不少于2人;
2、各乡镇卫生院防保组负责疾病报告的专(兼)职人员参加培训2人。
(四)资金安排。
1、卫生部负责省、市、县三级疾病控制中心人员的培训费用;
2、省卫生厅结合本项目情况合理安排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项资金,重点解决设备的仓储、加电费用和人员培训费用。
3、各市、县卫生局解决设备的运输费用等。
4、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县(区)疾病控制中心、县医疗机构负责解决网络通讯费用等。
(五)实施要求。
1、逐级签署项目建设承诺书。县(区)卫生局向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向省卫生厅做出承担项目执行任务承诺;
2、各市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补助乡镇卫生院疾病报告网络设备的数量(包括:县、区、疾病控制中心,县医疗机构)提出具体分配计划,并向省卫生厅提交本市以县(区)为单位的计算机配置单位清单,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本次配备设备型号、来源、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同时应及时通知配备计算机的乡镇卫生院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建立单位信息,作为设备到货应用的备案;也作为国家、省考核督导检查的依据;
3、各市、县卫生局可结合省卫生厅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市、县的细化实施方案,并报送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
4、设备验收与技术培训。设备验收(现场)分别由省卫生厅、各市、县(区)卫生局负责。网络直报技术培训内容教材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省CDC具体负责联系落实。
按卫生部的要求,设备直接从北京发货到西安。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到货设备的清数、验收、库存、保管、分发工作。各市、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设备的清数、验收、保管、分发工作。具体设备验收步骤如下:
①设备到达西安后,省卫生厅配合设备供应商,依据设备供货清单共同对设备进行外包装检验,对设备的数量进行逐项清点,并组织设备的加电开机测试验收(现场),经过在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省卫生厅签署“设备到货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卫生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国家疾控中心、供货商、省卫生厅各一份)。
②以市为单位组织领取设备,领取设备时,各市卫生局务必带上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上应注明领货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设备领完后,统一由省卫生厅签署“设备领取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卫生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国家疾病控制中心、供货商、省卫生厅各一份)。
③设备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各项目单位应妥善保存由供货商提供的设备保修文件。
5、中央补助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原则配备到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县、区疾病控制中心和应调配的县医疗机构,保障网络直报工作的需要。各市、县(区)卫生局及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不得扣留、调换所配备的计算机设备。
6、设备配备单位应尽快向当地电信部门申请开通ADSL宽带网络接入,不具备宽带条件的须保障拨号网络接入。
7、设备配备单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筹资金采购相应辅助设备。供电不稳定的应考虑配置UPS或稳压电源。其他相关外设,如打印机、终端桌等,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自行配备。
四、项目执行时间
1、2005年9月底前省卫生厅完成项目编制实施方案,落实相关组织机构和项目活动经费。各市、县卫生局也应编制项目具体实施计划,成立组织机构和落实有关活动经费。各市、县卫生局10月中旬请将项目组织机构和联系人报告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
2、2005年10月底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成设备到货的验收、发放和网络直报业务的技术培训工作。
3、2005年11月底前各项目单位要完成设备的调试、运行和使用。
4、2005年12月上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成项目的督导、检查、评估总结工作。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设备装备、人员培训完成后将进行严格的验收审评,由各市、县卫生局应逐级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呈报项目审评报告。省卫生厅将组织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项目计划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人员培训效果、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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