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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2014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15

发文字号

冀卫办基层[2014]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15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2014版)的通知

冀卫办基层[2014]11号

2014年4月15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各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新农合管理中心:

  现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2014版)》(以下简称《药物目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按照医改要求,《药物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要求,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二、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总费用中,《药物目录》内药品所占的比例,要求省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85%以上,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90%以上,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95%以上,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100%。

  三、各地要按照《河北省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字典》(附后),抓紧进行软件升级及维护,确保《药物目录》正常使用。

  四、本《药物目录》于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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