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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爱店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 (2022年第20号 )

发布日期

2022-03-16

发文字号

2022年第20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03-16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爱店口岸(以下简称爱店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材可经由爱店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爱店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承担爱店口岸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为爱店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承担爱店口岸的药材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联系方式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2年3月10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2022年第20号公告附件1.docx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2022年第20号公告附件2.doc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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