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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浦东新区卫生技术培训中心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3-19

发文字号

浦社发[2007]卫字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3-19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正文内容

关于明确浦东新区卫生技术培训中心职责的通知

浦社发[2007]卫字16号

2007年3月19日

局属各卫生单位:

  为适应卫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新区卫生技术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落实《浦东新区科教兴医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经浦东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同意浦东新区卫生学校增挂浦东新区卫生技术培训中心牌子(沪浦编[2007]6号)。

  浦东新区卫生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挂靠在浦东新区卫生学校,由专人负责和管理,接受我局领导。培训中心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培训经费由上级部门确定并列入年度预算。

  培训中心是对我区各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任职后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局确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组织实施具体培训项目,并提出具体管理要求与考核制度。

  二、负责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和培训基地的评审考核与认定,评审结果报我局审定。

  三、对本区继续医学教育的工作过程和质量进行全员、全程监控和评估。

  四、与高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培养紧缺人才。

  五、围绕医学模式转变,面向社区开展全科医师、公卫医师、社区护士的岗前培训;面向农村地区开展乡村医师培训。

  六、其它有关的继续医学教育和培训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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