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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26年度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8-1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08-10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管)各单位,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持续巩固我省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成果,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面向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广泛征集2026年度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

聚焦黑龙江省地方严寒地域特色,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不得超出《地方标准制定负面清单(2025年版)》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1.同一标准化对象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2.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应自行废止。

3.不得制定超出“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范围的地方标准。

4.不得制定仅用于约束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系统内部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的地方标准。

5.不得制定法定职业病诊断、法定传染病诊断地方标准,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地方标准。

6.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7.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征集范围

地方标准立项要围绕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聚焦《国民健康“十五五”规划》,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结合黑龙江省地方气候严寒特点,重点推动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康复护理扩容提升工程,健全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应急急救能力,强化“一老一小”健康服务,推动人工智能在卫生健康领域的应用。以标准化支撑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

三、地方标准申报

(一)申报材料

1.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可以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提出立项申请的起草单位应提交《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地方标准草案(按照GB/T 1.1-2020要求编写,详细列出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至少编写到二级条;修订标准的,应说明拟修订的技术内容);地方标准立项自评估报告(见附件2)。

2.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管)各单位,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有必要立项的地方标准,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立项建议,指导提出立项申请的起草单位应提交《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地方标准草案(按照GB/T 1.1-2020要求编写,详细列出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至少编写到二级条;修订标准的,应说明拟修订的技术内容);并按要求填报《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地方标准立项自评估报告(见附件2)。

(二)申报方式

2026年度地方标准立项申报在原有线下申报的基础上,新增线上申报流程,采取线上线下并行申报,同时进行。

1.线下申报:各市(地)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管)各单位、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汇总报送《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黑龙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拟立项地方标准草案等材料的纸质版(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地方标准立项自评估报告。至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wsjswfzc@163.com。

2.线上申报:地方标准申报单位登录黑龙江省数字标准馆(http://hljszbzg.cn),选择地标管理板块(https://hljszbzg.cn/#/provincialStandard,标准申报单位需用省统一身份认证法人账号或法人授权的经办人账号注册登录)进行申报和审核。线上申报具体流程可通过黑龙江省数字标准馆-地标管理-操作指南查看。

(三)申报时间

1.线下邮寄:请各有关单位于2026年8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送达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邮寄报送以签收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2.线上申报:地方标准申报单位须于2026年8月15日24时前在线上系统完成资料上传,省卫生健康委于2026年8月31日24时前完成标准审核(逾期系统将关闭)。

四、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申报

除仅采用线下邮寄申报方式,其他申报要求同上。

五、工作要求

(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收集、遴选、审核和推荐工作。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研制工作。

(二)依据《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立项评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地方标准申报单位提出立项建议时要开展自评估,并对自评估结论负责。

(三)地方标准立项计划下达后,起草单位应于15个月内完成报批稿;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报批稿的,应提前3个月向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书面说明原因和申请延期时间。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到期后项目自行终止。

(四)立项计划下达后,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标准名称、主要起草单位的,须由主要起草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由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函报省市场监管局,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调整。

(五)起草单位存在未完成项目计划的情况,除政策配套或急需的标准项目外,原则上限报新的地方标准项目。

(六)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依据《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一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 20003.1—2014)和《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彭春丽,电话:0451-87257069;

线上申报工作省标准化研究院联系人:宋士玉,电话:0451-87979236。


附件:1.黑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

2.地方标准立项自评估报告

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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