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10-17
粤卫[2016]10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广东省
现行有效
2016-11-01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粤卫[2016]104号
2016年10月17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规定,省卫生计生委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指导发[2016]20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优化生育服务,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全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我省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夫妻。
第三条 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第四条 对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拟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怀孕、生育。
第五条 开展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和便民服务相结合。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再生育申请,应依法举行听证,维护公民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二章 生育登记
第六条 生育登记办理机构(以下简称办理机构)为登记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
第七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第八条 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并取得生育登记证明,相关机构凭生育登记证明办理施行辅助生殖技术手续。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第九条 夫妻双方可在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居住半年以上的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办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
第十条 夫妻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到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和女方的居住证到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登记表》。
第十一条 办理机构应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
第十二条 对生育登记材料齐全,经核实婚育情况无误的,办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并出具《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以下简称《登记证明》)。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或所提交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书面告知登记人。
第十三条 登记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配合现居住地做好信息核实工作,自接到现居住地核实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第十四条 办理机构无法核实夫妻双方婚育情况的,可依据夫妻双方的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生育登记。
第十五条 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当在办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或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登记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及时将登记人的生育登记信息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外省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登记后,由现居住地录入生育登记信息,未建卡的由现居住地建卡后录入生育登记信息。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夫妻可凭《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享受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生育保险和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生育信息通报机制。
各级医疗机构为孕妇进行早孕建卡、分娩及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查验其生育登记情况,但不作为前置条件;并将孕产妇的孕检、分娩等生育信息,每月及时通报给当地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每月及时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通报当地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办理机构应根据通报情况,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
第三章 再生育审批
第十八条 再生育审批办理机构(以下简称办理机构)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
办理机构应成立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实行集体审批。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时,应提供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以子女为残疾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
(二)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
(三)以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法院判决。
(四)一方是外省户籍的夫妻,应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相关证明可通过内部信息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得的,免予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携带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办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代呈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根据夫妻双方的户籍情况,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一)夫妻双方为我省同一乡镇、街道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夫妻双方为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夫妻双方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夫妻一方为外省户籍且拟按我省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办理机构应通过审查申请资料、查询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婚育情况。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作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办理机构经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无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上述时间不包括鉴定、补充材料等时间。
第二十四条 办理机构无法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的,可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再生育审批。
第二十五条 办理机构批准再生育申请后,应出具《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并及时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再生育审批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办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星期内,将上季度批准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批准理由等信息汇总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便民服务
第二十七条 办理机构应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并提供《广东省生育登记表》和《广东省再生育子女申请表》的下载服务。
第二十八条 夫妻在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时,第一位接受询问或受理的工作人员无论询问或需要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内,都应热情接待并负责跟踪落实。
第二十九条 办理机构收到夫妻提交的生育登记和申请再生育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条 办理机构受理生育登记和申请再生育后,要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办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但应书面告知。
第三十一条 夫妻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亲自到办理机构的,可委托夫妻之外第三人代办。办理机构在查验委托书及三方身份证原件之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申请再生育的,应由夫妻本人办理。
第三十二条 办理机构通过书面材料、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均无法核实夫妻婚育情况的,应根据夫妻双方的承诺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
第三十三条 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疑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夫妻通过隐瞒真相、伪造事实或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的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自动失效,依法撤销,并按《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无有效期限制,但只在本孕次、产次有效,因夫妻双方婚育状况发生变化等,不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办理机构予以注销或撤回。
第三十六条 双方为外省籍夫妻,其中一方或双方从外省迁入我省时,持有原户籍地再生育审批证明但尚未怀孕的,由户籍迁入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验,符合我省规定的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检、分娩及儿童预防接种信息通报情况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三十八条 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登记和再生育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群众、搭车收费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机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夫妻对办理机构不予受理、逾期答复或注销、撤销等行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投诉,也可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相关文书应当编号。
编号由广东省居民个人网页生育服务系统自动生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35 54
-
摩熵咨询 28 48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2021-09-30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2020-08-2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2020-08-24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合肥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
2020-08-21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
2020-08-20
-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
关于发布上海市首批国际医疗旅游试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8-18
-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7
-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须知
2020-08-14
-
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海南省市县级医院风湿免疫病研修班(二期)暨三生 国健风湿免疫海口站培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发及再发传染病现场处置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20年海南省实验病理学技术新进展学习班”的通知
2020-08-13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9-05
-
2026-09-05
-
2026-09-05
-
摩熵咨询 20 2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9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10-11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招募医务志愿者支持基层医院升级建设的通知
2018-08-15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厕所革命”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5-16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管理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2018-05-15
-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连锁中医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8-03-26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2-28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主任)目标管理责任制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02-14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职业病鉴定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8-01-24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医师执业范围中增加疼痛科专业的通知
2018-01-02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
2017-12-25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健康促进与教育的实施意见
2017-10-20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广东省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规划的通知
2017-08-21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7-08-15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政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7-08-15
-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管理的通知
2017-07-17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接入工作的通知
2020-05-20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03-08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02-21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和新生儿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2-12
-
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做好老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02-11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急保障服务的通知
2020-02-10
-
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预防控制系列指引(之三)的通知
2020-02-05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紧急通知
2020-01-26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0-01-26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热门诊感染防控及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
2020-01-26
-
广东省推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16条措施
2020-01-24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建立全省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供应保障协作网的通知
2020-01-19
-
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省)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0-01-14
-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 示范省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9-12-16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水平医院第三批重点建设医院名单的通知
2019-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