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家庭医生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2-24
苏府规字[2017]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苏州市
现行有效
/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家庭医生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7]1号
2017年2月24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家庭医生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家庭医生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家庭医生开展家庭诊疗服务,更好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连续便利的医疗卫生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医生执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医生,是指经依法注册执业,在社区范围内为居民提供以预防、保健、康复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等的临床诊疗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诊疗服务的医师。
第四条 家庭医生开展家庭诊疗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就近便民、满足需求、适宜可及和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地医师协会、基层卫生协会等可以设立家庭医生工作室联合诊所(以下简称“联合诊所”),在联合诊所注册执业的家庭医生可以向居民提供家庭诊疗服务。
本办法所称联合诊所,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医生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六条 联合诊所负责家庭诊疗服务活动的日常运行管理,并可以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家庭医生工作室,开展家庭诊疗服务活动。家庭诊疗服务项目由卫生计生、价格、人社、财政等行政部门确定。
家庭医生的诊察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家庭医生家庭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价格、人社、食药监、工商(市场监管)、税务、环保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鼓励、支持联合诊所和家庭医生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
第九条 家庭医生开展家庭诊疗服务活动的时间,可视同为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时间。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十条 家庭医生开展家庭诊疗服务活动,以联合诊所为第一或多点执业医疗机构。
逐步探索医师、护士实行执业区域注册和备案管理,以促进区域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
第十一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家庭医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同一专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二)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三)医师的执业类别为临床或中医,执业范围包括全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康复、精神卫生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
(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一个周期定期考核合格);
(五)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为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家庭医生应当向批准其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家庭医生多点执业注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变更注册记录;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变更注册记录,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拟变更或注销多点执业注册的家庭医生,应当向批准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办法发布后1年内建立家庭医生管理服务网络平台,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家庭医生开展家庭诊疗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多点执业的家庭医生应当在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任务的前提下,按照核定的注册执业类别和范围开展家庭诊疗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家庭医生可以提供下列诊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家庭医生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家庭诊疗不适宜开展的诊疗活动。
第十八条 家庭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事件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家庭医生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和管理规范要求认真书写、保管各类医疗文书,统一使用联合诊所提供的“家庭医生”字样专用门诊病历、处方笺、护理单和各种检验检查申请单等医疗文书。
第二十条 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专业检验机构等可以将家庭医生开具的处方和各类医学检验检查申请单作为提供相应的配药、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等服务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家庭医生可以成立家庭医生团队,与居民或家庭签订服务协议,为居民或家庭提供约定的医疗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按照《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联合诊所和家庭医生应当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医生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家庭医生实行公众评价制度,评价结果纳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协会、基层卫生协会、护士协会的指导,支持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和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对家庭医生开展家庭诊疗服务活动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多点执业的家庭医生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多点执业的家庭医生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暂停其所有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护士参与家庭诊疗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
摩熵医药2026-06-17
-
摩熵医药2026-06-09
-
赛柏蓝2026-06-01
-
深蓝观2026-05-22
-
赛柏蓝2026-04-24
-
摩熵医械2026-01-28
-
摩熵医械2026-01-13
-
摩熵医械2025-12-19
-
赛柏蓝2025-12-12
-
摩熵医械2025-11-28
热门政策标签
医药市场洞察中心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智能洞察 · 竞争格局监测
-
医药市场销售数据分析 · 医院、实体药店、网上药店
-
市场竞争格局分析(靶点、药品类型、ATC大类)
-
2026-09-02
-
2026-09-02
-
摩熵咨询 35 47
-
摩熵咨询 28 48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8-10
-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05-29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广东省中医药条例
2021-09-30
-
关于印发《河北省村卫生室公共医疗服务规范》《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医疗服务规范》的通知
2020-08-25
-
山东省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办法
2020-08-2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通知
2020-08-24
-
关于《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08-24
-
合肥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
2020-08-21
-
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
2020-08-20
-
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8-19
-
关于发布上海市首批国际医疗旅游试点机构名单的通知
2020-08-18
-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8-17
-
202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考试须知
2020-08-14
-
上海市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海南省市县级医院风湿免疫病研修班(二期)暨三生 国健风湿免疫海口站培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发及再发传染病现场处置技能培训班”的通知
2020-08-13
-
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020年海南省实验病理学技术新进展学习班”的通知
2020-08-13
全球药物研发中心
全球研发数据与行业前沿情报
-
2026-09-02
-
2026-09-02
-
2026-09-02
-
摩熵咨询 20 8
-
摩熵咨询 34 38
-
摩熵咨询 20 5
-
颁布机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
颁布机构:国家医保局 2026-07-31
-
颁布机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 2026-07-24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苏州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纪要
2019-04-28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9-04-15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8-10-12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8-09-04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2018-05-24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等疾病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
2018-05-15
-
苏州市政府关于2017年度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2018-04-02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健康市民“531”行动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2-07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卫生资源补缺补短“123”方案的通知
2018-02-05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传承发展吴门医派特色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2-21
-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2017-11-30
-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2017-08-04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食盐安全供应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017-06-16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6-15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2017-06-13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关于开展苏州市区2019年度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06-24
-
苏州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纪要
2019-04-28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9-04-15
-
关于继续降低苏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的通知
2018-12-28
-
关于调整苏州市大病保险合规自费药品目录中特殊谈判药品的通知
2018-12-24
-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通知
2018-12-10
-
关于完善居外人员大市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
2018-11-28
-
关于苏州大市范围内试行开展异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
2018-10-17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8-10-12
-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8-09-04
-
关于表彰苏州市教育局直属(代管)学校2017-2018学年学校卫生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2018-09-03
-
关于做好2019年度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18-08-29
-
关于实施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8-07-31
-
关于开展苏州市区2018年度门诊类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06-30
-
关于开展苏州市区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