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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7

发文字号

冀食药监市[2011]1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7

颁发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

冀食药监市[2011]186号

2011年6月27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局《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160号)的规定,省局综合考虑全省各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需求总量以及人口、经济发展等因素,按照“保证供应,强化管理,增强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对全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做适当调整,拟在唐山市和衡水市各增加一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从事区域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规定和省局《关于做好特殊药品经营企业资质重新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冀食药监办[2009]207号)要求提出申请。申报定点的企业应是本地规模效益和质量管理水平突出,通过GSP认证,并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企业,申请受理截止日期2011年7月4日。

  二、本通知发布后,有关市局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本通知公布的条件,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根据企业综合评定结果,择优确定一家企业上报。

  三、省局对全省的区域性批发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求总量变化等情况,动态调整各市定点企业布局,对不能履行供药责任或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及时依法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资格,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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